高院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喧騰一時的北市精舍命案,擔任精舍負責人的名作家王薀(本名王江鎮),民國113年不滿精舍蔡姓女會計,指示信徒用殘忍的手段虐死蔡女,一審將王薀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2年,案件上訴,王被羈押560多天後,台灣高等法院裁定王交保600萬元,責付予3名辯護律師,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接受科技監控8個月。
王江鎮30年前開設佛學講座、課程,並成立宗教團體,信徒、學生都將他視為精神導師,尊稱為「仁波切」、「上師」或「傳承」,高度遵從其指示,這個宗教團體如果認為信徒、學生有缺失時,就會發起「研討」,過程中多人包圍、指責、辱罵,甚至有肢體接觸的強制動作行為。
王江鎮因認蔡女處理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有疏漏,又接獲其他信徒指她脾氣、情緒、態度不佳,113年7月23日晚間,王發動「研討」她,以拉、扶、壓、踢方式強制她下跪磕頭,致她頭臉、身體、四肢多處撞擊地板,雖體力不支倒臥在地,信徒仍再以拖拉方式將她拖出並甩摔在馬路上,有人毆打、有人用雨傘刺戳,最後蔡女被凌虐致死。王一審被判刑12年。
案經上訴,高院裁定王600萬元交保,停止羈押,責付辯護律師羅秉成、張寧洲、吳維雅3人,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月,合議庭並要求王接受手機科技監控設備8月,並不得對被害人蔡女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親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行為,亦不得與本案任何被告、證人、鑑定人有任何聯繫、接觸、跟蹤、騷擾、恐嚇、探詢或討論案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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