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驳回“612基金”五名信托人定罪上诉 信托人称将上诉终审法院
香港已停运的“612人道支援基金”涉嫌违反《社团条例》一案最新进展。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今天(9月3日),驳回基金五名信托人的定罪上诉,维持原审裁决。五人表示,将一同向香港终审法院申请终极上诉。
发表时间: 03/09/2026 - 13:18更改时间: 03/09/2026 -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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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 © 网络图片 作者: 艾娃 五名上诉人分别是香港天主教荣休主教陈日君、大律师吴霭仪、前立法会议员何秀兰、歌手何韵诗,以及学者许宝强。同案的基金秘书施城威没有提出上诉。
综合香港媒体报道,本案源于香港警方及律政司指控「612基金」没有按照《社团条例》,在组织成立后一个月内申请注册,或者申请豁免注册。原审法院在二零二二年裁定六名被告罪成,其中五名信托人各被罚款四千港元,施城威则被罚款二千五百港元。
五名信托人其后提出上诉,主要争议在于「612基金」是否属于《社团条例》所指的「社团」。他们认为,法律对「社团」的定义存在不确定性,而基金以信托形式运作,并不应该被视为社团。
不过,上诉庭今天在判词中指出,基金虽然采取信托形式成立,但并不只是一笔由信托持有的资金。五名信托人实际上同意联合起来管理基金,根据信托契约共同作出决定,并彼此承担权利和义务,因此已经构成条例所定义的「社团」。
法庭裁定,「612基金」在2019年6月28日五名信托人签署信托契约时已经成立为社团,而五人作为社团干事,没有在成立后一个月内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上诉庭因此认为,控方已经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相关罪行,并驳回五人的上诉。
吴霭仪在庭外表示,五名信托人已经决定一同向终审法院提出终极上诉。她强调,「社团」定义的法律诠释影响重大,关系到市民日后组织起来进行活动时,是否需要向警方申请注册或豁免,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作出司法澄清。
如果终审法院受理案件,这宗案件围绕《社团条例》适用范围的法律争议,仍将继续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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