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弒3子案/難審關鍵 得病的她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記者胡玉立/綜合報導 2026-09-05 09:24 ET 聽新聞 test 0:00 /0:00 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HTML5 Audio! 😢 在法官宣布流審時,克蘭西(左)和律師Reddington(右)並未流露出特別的表情。(路透)麻州產房護理師琳賽·克蘭西(Lindsay Clancy)殺害三名稚齡子女案為何難審?關鍵問題在於:「克蘭西是否應該為此案負刑事責任,她是否因精神疾病而無法理解自己的行為?」以及刑事審判中檢方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最高證明標準;陪審團或法官在審視所有證據後,必須對被告有罪這件事不再有任何基於理性與常識的實質懷疑,才能定罪。
在麻州,若某人「在犯罪時缺乏刑事責任能力」,法院可判其無罪;這在口語上常被稱為「因精神失常而判無罪」(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
根據麻州法院系統規定,檢方若想證明被告對其行為具有刑事責任,必須以「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證明以下兩點之一:1.被告在被指控犯罪發生時,並未罹患精神疾病或缺陷;2.即使被告當時確有精神疾病或缺陷,但仍保有「實質能力」(substantial capacity)。所謂「實質能力」是:理解其行為的錯誤性或犯罪性,並使自身行為符合法律要求。
換句話說,辯方若能說服陪審團:被告在犯案時因精神疾病或缺陷,導致無法理解行為是錯的、或無法控制自己依法律行事,就可能成立「缺乏刑事責任」而獲判無罪。
在為期五周的審判中,大部分證詞都圍繞著克蘭西勒死孩子並試圖自殺時是否患有產後精神病,以及她是否應該為這些殺人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美國廣播公司(ABC)及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報導,在審判期間,陪審團聽取了85名證人的證詞,並考量了200多項證據。麻州刑事裁決必須全體一致。陪審員有五種選擇:精神錯亂無罪、無罪、一級謀殺、二級謀殺或過失殺人。
目前知道的是,陪審員在二度審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後,3日曾被召集到法庭,法官蘇利文(William Sullivan)對他們進行詢問後,曾公開重申之前對陪審團有關「排除合理懷疑」的指示。最後,陪審團仍無法達成一致裁決。
心理學家兼陪審團顧問蘿拉・尼米(Laura Niemi)表示,陪審團「面臨的是一項非常艱難的任務」。
尼米說:「這不只是要理解醫學證據,也不只是要理清互相矛盾的診斷結果。陪審員必須把所有這些資訊整理成一個前後連貫的完整故事。」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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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起案件最難審理的核心爭點是什麼?
核心爭點在於克蘭西犯案時是否應負刑事責任,也就是她是否因精神疾病無法理解自己行為的錯誤性,或無法依法律要求控制行為,進而影響是否成立精神錯亂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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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麻州檢方要如何證明被告仍有刑事責任?
麻州檢方必須以排除合理懷疑證明兩者之一:被告犯案時沒有精神疾病或缺陷,或即使有精神疾病,仍具有實質能力理解行為錯誤並依法律行事,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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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陪審團為何最後仍無法做出一致裁決?
因為審判歷時5周,陪審團聽取85名證人證詞並審看200多項證據,還要整合互相矛盾的醫學與精神診斷,最終難以形成一致、完整且合理的犯罪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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