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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放我那較安全」女遭詐騙報案竟被劣警坑171萬 求國賠吞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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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鈔,鈔票,存款(圖/記者劉維榛攝)

▲雲林一名沈姓員警涉嫌詐騙來報案的民眾。(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劉維榛攝)

記者郭玗潔/雲林報導

雲林西螺鎮一名沈姓員警曾在2022年英勇闖火場救出85歲阿嬤,受到績優表揚,被民眾盛讚「正港是人民褓姆」。沒想到去年沈員卻涉嫌詐騙報案林姓女子171萬3千元,被檢察官起訴。林女也對雲林縣警察局求償國賠,全案經雲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林女不論是因投資、借貸或受沈員詐騙而交付金錢,都屬私人借貸,或屬沈個人對林女的侵權行為,不符合國賠要件,判警局免賠。

林女控訴,她因被詐騙,於2024年1月6日前往沈員任職的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和心派出所報案,沒想到沈員明知她遭詐已財務窘迫,還利用她對警員的絕對信賴,虛構「投資」、「財力證明」等話術,且沈員還在投資證明借據上,蓋上和心派出所公務員戳章及職名章,讓她更加信任而交付金錢,直到陸續交付沈員共171萬3000元,才驚覺遭詐。她認為沈員於執行職務期間,利用公務身分與詐術侵害她的財產權,對雲林縣警察局提告,請求國賠。

全案審理時,雲林縣警察局表示,根據林女筆錄內容,當天警詢時她與沈員聊天,沈員開玩笑說「錢放我那邊保管比較安全」,林女原本沒答應,沒想到隔天沈員打電話來借錢,表示有急用,之後兩人出去吃飯,沈員自稱很會投資股票,林女便於7日給了沈員8萬元,8日又給了沈員12萬,且陸續交付金錢,直到2024年5月1日止,共給了沈員171萬3千元。

雲林縣警察局指出,沈員雖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在案,不過林女也自承其中「代為投資股票」為82萬,其餘為「沈員個人官司糾紛之借款」及「沈員個人結婚財力證明之私人借貸」等私法委託、借貸關係,且沈員都是在休假時收款,交款地點也和警察駐地無關,難認和警察職務間有相關連,也就是林女的財產損害,與沈員當日「受理報案」的職務關係並無因果關係,沒有理由因兩人私人借貸和代操股票向警局求償。

警局也指出,派出所圓戳章在法律上,只是基層內部收發公文的「業務便章」,被沈員挪用來展現私德、證明他沒有行騙的私下人格信用擔保工具,這是沈員濫用公務章戳的手段,並非警局法定職務授權,請求法官駁回林女之訴。

雲林地院審理,認為林女不論是因投資、借貸或受沈員詐騙而交付171萬,都屬於沈員和林女的私法關係,或沈員對林女的侵權行為,而沈員藉職務之便,蓋用和心派出所的公務戳章及職名章,也屬利用職務機會做出不法行為,都與國賠要件不符,判雲林縣警察局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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