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州新法上路 買二手車後悔能退 但要注意這幾點
記者子為/即時報導 2026-09-07 15:21 ET 聽新聞 test 0:00 /0:00 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HTML5 Audio! 😢 10月1日起,消費者向加州持照車商購買或租賃價格不超過50000美元的二手車,可在3天內取消合約,而且不必說明原因。(美聯社)在加州買車,合約一旦簽下,即使後悔通常也不能把車開回去退掉。不過今年10月1日起,部分二手車交易將出現重大例外:消費者向加州持照車商購買或租賃價格不超過5萬美元的二手車,可在3天內取消合約,而且不必說明原因。
根據加州車輛管理局(DMV)公布的2026年新法說明,「加州打擊汽車零售詐騙法」(SB766)將於10月1日生效。州長紐森已於2025年10月6日簽署法案。
目前的規則與新法不同。根據DMV的「加州汽車買家權利」說明,現行法律僅要求車商向購買價格低於4萬美元二手車的消費者,提供一項付費的兩天取消選擇。新法生效後,符合條件的交易將自動附帶3天取消權,車商不得另外收費出售這項權利。
不過,SB766對「3天」有明確定義,並不一定等於簽約後72小時。法案規定,期限從簽訂合約的次日開始,至第三個日曆日車行停止營業時結束;如果第三天車行不對外營業,期限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取消合約也不等於免費退車。根據法案,車商可收取車輛售價1.5%的重新入庫費,最低200美元、最高600美元。
里程是另一項重要門檻。SB766規定,從簽約至提出取消期間,一旦行駛超過400英里,取消權便不再適用;若超過250英里但未超過400英里,車商可就超出部分每英里加收1美元,最高150美元。
法案列明,買家或承租人必須在營業時間內,親自把車送回原車商,並交還交易中取得的現金或其他物品。車況須與交車時相同,但合理磨損,以及交車後才顯現、並非買家造成的瑕疵或機械問題除外。
根據SB766,消費者行使取消權後,車商原則上須在48小時內取消合約並退款,但可扣除法律允許的費用。若交易包含舊車折抵,車商應退還舊車;若舊車已售出或開始轉移產權,須按相關規定進行補償,再扣除尚未清償的擔保債務。
車商還須依照法案,另行提供一份「二手車購買或租賃3天取消權」文件,列出確切期限、車輛識別號碼、可能收取的費用及退車條件。如果交易主要以中文洽談,法案要求車商同時提供中文版本。
這項權利並非適用所有交易。SB766明確排除新車、價格超過50000美元的二手車、摩托車、拍賣售出的二手車,以及承租人買下自己原先租用車輛的交易。法案將車商定義為加州持照車商,因此私人買賣也不包括在內。
除了取消權,DMV指出,新法也禁止車商不實陳述車輛總價及融資條件。根據法案原文,特定車輛的廣告及車商首次書面回覆須披露總價;推銷附加產品時,須說明消費者可不購買;若以月供金額推銷,還須披露完成所有付款後的總支出。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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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加州新法下,哪些二手車交易可以3天內取消合約?
只有向加州持照車商購買或租賃、價格不超過5萬美元的二手車,才可在3天內取消合約,且不必說明理由;私人買賣、新車、摩托車與拍賣車都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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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取消二手車合約時,車商可以收取哪些費用與限制?
車商可收取1.5%的重新入庫費,最低200美元、最高600美元;若取消前行駛超過250英里,可就超出部分每英里加收1美元,最高150美元,超過400英里則不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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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新法對退車流程與資訊揭露有哪些額外要求?
買家須在營業時間內親自把車送回原車商,並交還相關物品;車商原則上48小時內退款。另須提供3天取消權文件,並揭露期限、VIN、費用與退車條件,中文洽談還要給中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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