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淡水某藥局打工女大生勇敢報案,意外揭開更多疑似受害者的共同經歷 。(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淡水女大生疑遭陳姓藥師投藥,警方8月底已持票搜索,卻未同步拘提、報請檢方指揮;直到本月4日媒體曝光,士檢才「不待警方函送」主動分案,火速搜索、拘提並聲押獲准。有法界人士直指,警方對重罪與滅證風險的敏感度恐嫌不足;反觀女大生勇敢報案、保留證物,不僅讓案件被看見,也讓更多疑似被害人有勇氣站出來。
事件發生於8月26日晚間,女大生當時在淡水區一間藥局打工,飲用自己的私人水壺後,突然發現水的味道異常苦澀、液體呈白色混濁,隨後出現頭暈、心跳加快、意識模糊等症狀,返家後甚至一度「斷片」。
女大生事後回想,陳姓藥局負責人曾拿起並開啟她的水壺,因此懷疑遭人投藥。她沒有將異常液體倒掉,而是保留下來,之後向警方報案。
依警方說法,8月28日受理報案後,以苯二氮平類(BZD)試劑初篩呈陽性,隨即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並於29日前往藥局執行搜索,查扣監視器影像,發現陳男涉嫌投放藥物的畫面。
問題也從這裡開始。淡水分局事後對外表示,8月29日「將陳嫌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函送」,案情說明也稱「全案訊後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更離譜的是,8月29日當天案件實際上並未函送士林地檢署。事實上,士林地檢署檢察長王以文是在本月4日媒體報導後獲悉此案,認為案件已嚴重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旋即「主動分案,不待警方函送」,並指派毒品專組董諭檢察官指揮淡水分局組成專案小組追查。
換句話說,淡水分局事後所稱「8月29日已函送」的說法,與實際程序明顯不符。若當天根本尚未函送,警方為何對外宣稱案件已送交士檢偵辦,這項說法究竟從何而來,恐怕有必要說清楚。
另一個更值得檢視的問題,是警方第一次搜索時,究竟如何評估陳男的風險。8月29日搜索前已有BZD初篩陽性,搜索後又取得陳男涉嫌投藥的監視器影像,警方掌握的已不只是被害人單方面指控,而是已有客觀事證指向陳男涉案;然而當天並未同步拘提陳男,也未立即報請檢察官指揮。
對照士檢介入後的處置,差異更加明顯。士檢9月4日主動分案後,當晚即限制陳男出境、出海,並迅速向法院聲請搜索票;5日上午再度搜索藥局及陳男住處,查扣手機、電腦、電子儲存裝置、監視器及藥品進貨資料等證物,同時依法拘提陳男到案。
檢察官漏夜偵訊後,認定陳男涉嫌以欺瞞方式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加重強制性交未遂、加重強制猥褻未遂及傷害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之虞,6日凌晨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並獲准。
有法界人士指出,搜索票與拘票本屬不同強制處分,並非聲請搜索就一定必須拘提;但若已掌握重大犯罪嫌疑,又存在滅證、串證甚至再犯風險,辦案人員就應同步評估拘提必要性,必要時儘速報請檢察官指揮。
法界人士直言,「聲搜,手上又已有投藥影像,卻沒有同步把人帶回,確實令人意外。」真正值得檢視的已不只是警方辦得快不快,而是第一時間是否看出案件的嚴重性,以及有沒有採取與風險相稱的偵查作為。
相較之下,這起案件得以持續追查,女大生的勇敢也不可忽略。她察覺身體異常後保留下水壺及可疑液體,選擇報案並配合調查;家屬之後也因擔心藥局仍持續營業、可能還有其他女學生前往工作,決定公開遭遇示警。
案件曝光後,也陸續有其他女子出面反映過往遭遇,相關指控仍待司法調查。法界人士認為,這類案件被害人願意站出來並不容易,女大生第一時間留下證據、勇敢報案,不僅讓自己的案件有機會被完整追查,也讓更多疑似被害人有勇氣發聲。
從女大生報案、警方第一次搜索,到家屬自行示警、媒體曝光,再到士檢「不待警方函送」主動分案、再搜索、拘提及聲押,整起爭議早已不只是警方究竟慢了幾天。

▲苦澀混濁水藏疑點,女大生留下水壺助追查 。(圖/記者陸運陞翻攝)
士林地檢署在媒體曝光後迅速介入,並在24小時內完成重新搜索、拘提陳男及相關證據保全,查扣手機、電腦、監視器與電子資料,進一步鞏固案件證據。檢方後續再以陳男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之虞聲押禁見,也凸顯這類案件在偵辦初期,及時評估風險與保全證據的重要性。
被害人已經鼓起勇氣把證據交到警方手上,第一線能否及時辨識案件風險、妥善保全證據並回應被害人的處境,仍是整起案件值得檢視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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