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男開瓦斯車毒駕撞路邊車險再撞陣頭。(資料圖/翻攝自員林人大小事)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縣一名39歲江姓瓦斯行員工,今年5月底駕駛載滿瓦斯桶的小貨車行經員林市時,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吸煙彈後失控撞擊路邊轎車,全案經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被告所為非但漠視自身安危,更枉顧公眾往來人車生命安全,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全案仍可上訴。
回顧本案,江男於5月30日上午10時許,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以電子煙吸食依托咪酯後,駕駛公司小貨車行經員林市萬年路,因偏移行車路線撞擊路旁自小客車。

▲江男開瓦斯車毒駕撞路邊車。(資料圖/民眾提供)
警方到場時,江男下車呈現恍神、斷片狀態,現場更扣得電子煙加熱器、依托咪酯煙彈及煙油等證物,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陽性反應,濃度超標。
由於江男曾於2025年9月即因施用毒品後騎車上路,遭台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外,其更曾因駕車過失傷害及過失致死案件遭判刑,如今竟以載運瓦斯桶為業卻再度吸毒上路。因檢方未具體主張及舉證被告構成累犯事實,故無從認定為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全案仍可上訴。

▲▼江男開瓦斯車毒駕撞路邊車,車窗破裂。(資料圖/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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