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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改进计划达标 不代表雇主不能解雇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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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员工可能认为,只要达到绩效改进计划(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中列明的关键绩效指标,雇主就不能够解雇他。但受访律师指出,这是不正确的,只要符合雇佣合约条款,公司仍可在不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终止雇佣关系。

人力部受询时指出,绩效改进计划是一份正式文件,它清楚列明雇员在工作表现方面的具体不足,并设定明确目标,让员工在指定期限内作出改善。公司会根据各自的业务制度和需求,自行制定一系列绩效管理措施。这些措施因此不受人力部监管,当局目前也没有计划强制企业实施这些措施。

人力部表示,无论采取哪种绩效管理方式,雇主和雇员都应保持开放态度,并定期进行沟通,以确保双方清楚传达且理解工作需求和期望。

如果工作表现出现问题,当局鼓励雇主以尊重和体谅的方式,提供坦诚、及时和可行的反馈,以帮助员工改善表现。人力部同样鼓励雇员提出他们所面对的任何挑战,并就雇主能如何给予更好的支持,提出建设性建议。

人力部表示,将继续同劳资政伙伴合作,引导雇主和雇员以正面和建设性的方式,进行同工作表现相关的对话。有就业问题的员工可向劳资政公平与良好雇佣联盟(Tripartite Alliance for Fair and Progressive Employment Practices)求助。

PIP是否公平取决于如何实施

受访人力资源专家指出,绩效改进计划对员工公平与否,关键取决于怎么使用。

人力资源专才学会高级专员郑秀珍说:“如果说公司是真心要帮助那个员工的话,那将会是公平的。因为主管愿意花时间和资源的时候,PIP就会有一条很清晰的路线,是一个路线图。他明确告诉员工说你哪里不够好,你要达到什么标准,公司会给你什么支持。”

郑秀珍指出很多员工并非不努力,而是不知道该如何改进。如果主管已经另有打算,甚至决定另聘他人取代现有员工,却没有给予员工改善的机会,这对员工来说其实很不公平。

在一个典型90天绩效改进计划下,主管需投入约60小时,通过会议和辅导跟进下属的进度,并完成中期和最终评估。

不过,郑秀珍认为,PIP不应该是最后的那一条防线,“工作业绩、效率或哪里不好,主管应该在很明确的对的时间,让这个员工知道你在哪一方面做得不好,那改进就会比较快速,而且也不会达到PIP的地步。”

也是零售集团人事部主管的她透露,自己处理过的PIP个案大多数成功,只有10%不成功,“很多时候就心态的问题,还是他们家里的事情,让他们没有办法好好地完成。”

高庭案件:员工胜诉仅获1000元赔偿

受访律师指出,员工可能会认为自己达到PIP中列名的关键绩效指标,就是KPI,公司就不能解雇他们,但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符林徐律师行董事经理徐维进说只要符合雇佣合同的规定,公司仍然可以在不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终止员工的雇佣关系。

他说:“通常雇佣合约中的解雇条款只会规定通知期以及代通知金,统称为通知要求。如果公司履行了这些通知要求,就可以合法终止员工的雇佣关系。”因此公司没有法律义务需要提出明确解雇理由。

徐律师指出,如果选择实行PIP的话,雇主和雇员之间其实存在着一项默示的信任与信赖条款。

他以一起高庭案件为例指出,雇主在执行PIP的过程中违反了信任与信赖的默示条款。

他说:“原因包括有证据显示在PIP开始之前、进行期间及结束之后,管理层之间的电子邮件表明,雇主其实早已决定要解雇员工。”

此外,法院也认为,PIP执行方式非常草率,以致实际上无法根据PIP所设定的标准,真正衡量员工的工作表现是否有所改善。第三,PIP的期限归为45天,前提是员工能够在这段时间内证明自己有改善,但员工确实表现出改善时,管理层之间的电子邮件却对此表示怀疑,认为员工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真正改善其工作表现。

不过,徐律师指出,“高庭最终只判给员工1000新元的象征性赔偿。因为违反信任与信赖默示条款的行为,并不是导致员工收入、名誉或未来就业机会损失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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