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男被指控3度強制性交、1次乘機猥褻,被台南地方法院判處6年徒刑。(圖/翻攝自高速公路網)
記者葉品辰/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李姓男子與A女原為男女朋友,交往約2週後,A女於2025年4月3日前往李男住處,隔日凌晨至晚間期間,李男被控多次違反A女意願發生性行為,還趁A女熟睡時對其猥褻。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李男3度涉犯強制性交罪、1度涉犯乘機猥褻罪,分別判刑4年2月、8月、4年6月及4年8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判決指出,A女與李男交往期間,曾多次透過LINE明確表達,若要發生性行為,必須使用保險套及指險套,並強調自己擔心感染及懷孕問題,但李男辯稱「戴了就軟掉了」,並以A女處於所謂「安全期」為由,在未使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強迫與A女發生性行為。
事發後,A女傳訊向李男提出分手,並說明感受,卻被李男嘲諷「那你趕快去驗傷 告我性騷擾跟強姦」、「你去問你爸媽有沒有聽過指險套這種商人炒作的東西」,更反客為主要求A女反省不能「自立處理情緒問題」。
面對A女的指控,李男否認犯行,辯稱兩人間的親密互動均是雙方合意,並質疑A女若當時真的遭到強烈反抗,為何沒有大聲呼救,事後也還與他一起吃飯、參與網路活動。對此,法院認為,性侵害案件多發生於隱密情境,不能單以沒有呼救、事後仍與被告接觸等情形,認定被害人具有性行為合意。
法院量刑時認為,李男明知A女重視安全措施,卻為滿足自身性慾,多次無視其意願,甚至趁她熟睡時猥褻,案發後面對指責也未見悔意,還反過來指責A女,犯後態度「非常不良」。考量A女因本案身心受到嚴重創傷,原本正在進行的實習課程更被迫中斷,最終判李男3度犯強制性交罪分別判刑4年2月、8月、4年6月;犯乘機猥褻罪判刑4年8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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