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橋頭地方法院。(圖/記者陳宏瑞攝)
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高雄左營2023年傳出剛滿月男嬰死亡案,吳姓男子被控不滿男嬰哭鬧,多次大力掌摑男嬰頭臉部,造成顱內出血、腦幹外傷性重度軸突損傷死亡,男嬰母親賴女則被認定發現孩子異狀後未及時送醫,橋頭地院判吳男15年,另過失傷害4月;賴女過失致死判1年8月。
判決指出,吳男與賴女當時為男女朋友,賴女是男嬰生母。男嬰於2023年5月5日出生,同年6月4日與母親一同搬入吳男位於高雄左營的住處同住,結果就在6月15日晚間10時30分至11時許,吳男在住處3樓臥室抱起男嬰時,不慎讓男嬰臉部著地,造成右上眼瞼及鼻根挫傷,鼻樑骨表面及鼻中膈下方出血,法院認為,這部分構成過失傷害。
不過比「過失傷害」更嚴重的是,吳男明知男嬰出生才滿月,頭、腦部尚未發育完全,非常脆弱,卻因不耐男嬰哭鬧,分別在同年6月8日晚間、同月11日至14日間某日晚間,以及同月16日晚間10時許,在臥室內以右手大力掌摑男嬰左側頭、臉部數下。
其中第二次掌摑造成男嬰左臉部紅腫、6處挫傷、左額部挫傷,以及雙側硬腦膜下腔出血約40毫升,並包含大腦左顳葉底部及側面腦挫傷、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等傷勢。男嬰最後因顱內出血,導致顱內壓升高、腦髓腫脹向下擠壓,壓迫腦幹,造成腦幹外傷性重度軸突損傷而死亡。
賴女部分,雖然曾目睹吳男掌摑男嬰,也知道男嬰頭、腦部脆弱,若持續遭外力施加於頭臉部,可能造成嚴重損傷,18日凌晨2時28分前,賴女發現男嬰已出現停止呼吸、嘴唇變色等危急情況,竟然僅上網查詢處置方式,並與吳男實施心肺復甦,沒有及時將男嬰送醫或通報119。
直到同日凌晨4時10分許,兩人見男嬰失去意識,才一同騎機車將男嬰送往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急救,但男嬰到院前已心肺停止,凌晨4時51分宣告不治。整起案件審理時,吳男則否認掌摑男嬰,辯稱沒有打男嬰臉部,雖然曾不小心摔落男嬰,但男嬰傷勢不是他造成。
法院不採信吳男說法,因為賴女指稱曾見過吳男打男嬰巴掌3次,每次約3、4下,都是男嬰躺在床上哭鬧時發生,吳男掌摑力道很大,她見狀會把男嬰抱過來,並對吳男說「不要再打了,再打會出事」、「小孩不懂事、聽不懂,哄就好」,法院並指出,吳男早在偵查初期也曾供稱,男嬰哭鬧時,他想讓男嬰小聲,就用右手打男嬰左臉,還坦承男嬰臉上瘀青、皮下出血是他拍打造成。
因此,吳男在同住約2週期間,持續3次大力掌摑男嬰左側頭、臉部,屬嚴重侵害人性尊嚴及違反人道的強暴手段,構成凌虐行為,因此認定吳男行為手段嚴重,剝奪成長機會,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依過失傷害罪判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另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因而致人於死罪,判有期徒刑15年。
賴女在發現男嬰停止呼吸、嘴唇變色後,未立即送醫或叫救護車,延誤約1.5小時才送醫,構成過失致死,但因為考量她坦承犯行,且身為母親面對孩子死亡,也留下終生遺憾,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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