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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厕所错过航班索赔2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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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广西法治日报刊发一则案例。在繁忙的候机过程中,因突发状况或疏忽大意导致错过航班的纠纷时有发生。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旅客因儿童突发腹痛如厕,赶到登机口时发现已关闭,遂认为航空公司未尽到充分的提醒义务;而航空公司则坚称已按规章操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旅客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2日,沈先生夫妇携子女及父母一行六人,计划早上6时50分搭乘航班从桂林飞往厦门。

因假期出行高峰,排队耗时较长,沈先生一家办理完行李托运并通过安检时已接近6时30分。途中,沈先生年幼的儿子突发腹痛急需如厕,沈先生遂陪同前往附近卫生间。

在此期间,机场广播播放了催促旅客登机的提示,当沈先生一家赶到登机口时,发现登机口已无工作人员,此时距离航班计划起飞时间仍有约10分钟。经询问得知,登机口已于6时35分(即起飞前15分钟)关闭,且机长拒绝其登机。

无奈之下,沈先生一家只得重新购买当日飞往厦门的机票,于当日下午飞抵厦门。事后,沈先生认为航空公司未充分履行登机提醒义务,登机牌上“登机口于起飞前15分钟关闭”的提示被条形码覆盖难以辨认,便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机票款、赔偿重新购票的差额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余元。

航空公司辩称,公司已在购票环节通过《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明确告知登机口关闭时间,机场值机柜台、登机口等处也设有醒目提示。在发现六名旅客未登机后,机场广播已多次催促,其中包括两次点名广播,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旅客误机系自身原因所致,后果应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

秀峰区法院审理认为,沈先生一家通过网络平台购买航空公司承运的机票,双方之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起飞前15分钟关闭登机口”规则的告知问题,该规则系民航行业为确保飞行安全与运行效率所普遍采用的强制性操作规范,并非航空公司单方任意设置。航空公司以合同条款形式进行了约定,值机柜台、登机口等公共场所也进行了醒目提示。虽然沈先生一家所持纸质登机牌上的提示文字部分被条形码覆盖、清晰度受影响,但综合合同约定及机场现场的多次、多处提示,足以认定航空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向不特定旅客履行了该规则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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