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14日電)台南市新化區衛生所長吳政達涉以衛生所名義向廠商購買780支「瘦瘦針」,提供親友使用,衛生局稽查清點僅剩5支,且無法提出相應醫師處方箋,依藥事法裁罰新台幣10萬元。
衛生所長涉無處方提供瘦瘦針 食藥署:開罰10萬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林碧芬今天接受媒體聯訪表示,衛生局於5月及6月兩度至新化衛生所查核瘦瘦針採購、庫存、處方及使用情形,發現自114年7月起,以衛生所名義向藥商採購相關藥品共780支,現場清點庫存僅餘5支,且無法提出相應的醫師處方箋、相關藥品流向及使用情形。
林碧芬表示,此案涉違反藥事法第50條規定,衛生局已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另依相關規定將移送醫師懲戒委員會及考績會懲處審議中,此外,經市府政風處查認疑涉及違反法令而使自己或他人獲利,已移送法務部廉政署調查中。
吳政達回應媒體詢問時表示,購買資金為他個人支付,以成本價提供給親友使用,並未使用公款,也沒有從中牟利,因自己思慮不周,願意接受相關裁罰懲處。
台南市衛生局提供資料指出,此案為衛生局基於藥品安全管理及風險監測,主動針對轄內醫療機構及衛生所辦理藥品流向及使用情形查核,並非接獲檢舉後進行調查。
衛生局指出,公立衛生所藥品採購、保管及使用,均應依藥事相關法規及機關內部管理規範辦理,落實藥品採購、庫存、處方及使用完整紀錄,以確保藥品流向可追溯及民眾用藥安全,對於查核發現異常情形,均依法查處,不因涉及機關內部人員而有所不同。(編輯:管中維)1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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