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縣溪湖鎮福安宮於今年1月3日晚間舉辦建醮活動,吸引大量民眾參與。期間,陳姓男子因現場人潮眾多,對2名未成年少女施以猥褻行為,包括襲臀、裸露下體自我刺激,並將體液抹於少女褲子上。此案經法院審理,考量陳男不知少女未成年、已賠償損失,依公然猥褻罪判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4萬元,緩刑2年。
民眾錄影檢舉 猥褻行為曝光
根據判決書內容,陳姓男子於參加福安宮建醮活動時,利用現場擁擠情勢,多次對2名不認識的未成年少女伸出狼爪,進行襲臀行為,隨後當眾裸露下體自我刺激,並將體液直接抹在少女褲子上。
案件審理過程中,陳姓男子主張自己未看清被害人長相,不知道2人為未成年。法官考量當日2名少女穿著便服,認為陳男確實有可能不知其年齡,因此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刑責。
法官審酌,陳男於110年曾因竊盜遭罰款,之後無再犯,其素行尚稱良好。雖然本次於公眾場所從事猥褻行為,但陳男已坦承犯罪,並與2名少女調解賠償,態度尚非惡劣。法院最終依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4萬元,並給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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