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哲(化名)今年8月間手持一把鋸刀走在路上,因而被警方認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雖然阿哲辯稱是為了做園藝工作才會帶著鋸刀,但桃園地院桃園簡易庭法官審理後,仍認定他是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並依法判處罰鍰6000元。

▲阿哲聲稱自己從事園藝工作。(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今年8月間因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一把鋸刀),而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經查,阿哲攜帶的鋸刀是金屬製品,質地堅硬,刀鋒呈現鋸齒尖銳狀,具有殺傷力,可作為攻擊他人的武器,這部分有警方的密錄器影像截圖為證。
阿哲聲稱,他是為了從事園藝工作才會攜帶鋸刀。但桃園地院桃園簡易庭法官認為,阿哲是在「事發隔日」才要開始進行園藝工作,何必要在前一天就手持鋸刀行走於路上。
法官表示,從現有證據看來,阿哲無正當理由攜帶鋸刀的行為,有妨害社會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的情形,確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最終認定他是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並依法判處罰鍰6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每日新聞精選 免費訂閱《ETtoday電子報》分享給朋友:
追蹤我們: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