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芙蓉18日讯)森州四大酋长与淡边东姑勿刹秘书处针对律政署及森州政府秘书处于昨日所发布的媒体声明,作出全面反驳,并强调有关声明“极具误导性”,可能令公众误以为州行政议会在处理森州最高统治者地位问题上,存在不当行为。 这份声明所谓的4大酋长,相信是来自双溪乌绒前酋长拿督慕巴拉克、林茂前酋长拿督阿都拉欣、日叻务前酋长拿督马鲁夫、柔河酋长拿督莫哈末阿都拉及淡边东姑勿刹东姑赛益拉兹曼。 文告指出,律政署在声明中提及,截至目前并无事实显示已遵循《1959年森州宪法》第10条所规定的程序,此说法与实际情况不符。 秘书处强调,依据第10条所作出的相关决定,是由四大酋长在其固有特权权力下作出,而第10条第(2)款亦明确规定,州务大臣须在公告上签署。 “因此,州行政议会接受有关公告,实际上是体现对宪法至上原则的尊重与维护,理应获得肯定,而非遭到质疑。” 文告进一步指出,律政署无权干预森州内部事务,不应充当裁判角色,对州行政议会的决定作出评断。 为厘清事实,秘书处强调,针对前任森州最高统治者端姑慕力兹的相关不当行为,调查程序早已展开有关调查首先于今年的3月5日在森州司法与酋长理事会(DKU)的会议中进行。 随后由四大酋长于今年的4月19日展开进一步调查,相关调查报告亦已于同年8月26日呈报国家元首作为御览之用。 “上述事实清楚表明,第10条所规定的程序与步骤早已完成,即从3月5日的初步调查,延续至4月19日的后续调查,并在同日发布相关公告。” 文告指出,律政署声称“未有任何事实显示程序被遵循”的说法,与上述实际进展直接矛盾,亦显示相关法律意见,并非建立在完整及准确的事实基础之上。 在司法程序方面,秘书处说明,律政署所提及仍在芙蓉高庭进行的案件,仅涉及要求提交今年4月17日DKU会议记录的问题,并不涉及4月19日公告的合法性。 同时,尚有一宗在吉隆坡高庭进行的强制令申请案件未被提及,而森州务大臣已根据第10条履行其职责。 至于所谓的“interlocutory injunction”,文告指出,该命令实为一项临时禁令,其核心内容包括维持截至今年5月21日的DKU现状。 根据该现状,截至今年5月21日被承认及合法的四大酋长,分别为双溪乌绒酋长拿督慕巴拉克、林茂酋长拿督阿都拉欣、日叻务酋长拿督马鲁夫、柔河酋长拿督莫哈末阿都拉,同时亦包括淡边东姑勿刹东姑赛益拉兹曼,以及双溪乌绒沙班达拿督斯里巴达鲁丁。 文告强调,上述成员构成法庭于今年5月21日所保护的DKU“现状”,而并非后来在7月31日或9月13日会议中所提出的成员名单。 基于此,秘书处促请律政署在发表进一步意见前,应依据真实及完整事实,重新检视其声明。 文告指出,第10条下涉及的程序问题属于马来习俗范畴,应受第16条第(3)款所确立的“议会意见终局性原则”约束,不应由任何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评论,除非已提交DKU或由法院裁定。 另一方面,针对森州政府秘书处公开质疑有关公告合法性,并拒绝执行州行政议会刊宪决定,秘书处严正建议该名州秘书立即辞职,否则应对其展开纪律处分。 “州政府秘书有责任遵从当届政府的指示,而非接受与州行政无关的外部指令。” 文告同时强调,公告的合法性并不取决于是否刊宪,根据第10条第(2)款,只要所有签署人完成签署,该公告即已具备完整法律效力,宪法并未规定必须刊宪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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