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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大學生來台讀書遇詐團 揭「慘痛教訓」結局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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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越南籍男子阿輝(化名)來台灣讀書,卻遭詐騙集團誘導交出銀行帳戶,進而導致3名受害者被騙錢,共計損失17萬餘元,自己也因此挨告。不過,士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阿輝也是受害者,並無協助詐騙的意圖,於是裁定無罪。

▲▼ 教室,大學教室,桌椅,上課。(示意圖/VCG)

▲阿輝來台灣讀書,卻因為誤信詐團話術,被捲入詐騙案件,還因此挨告。(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被指控涉嫌在2024年4月間將個人的銀行帳戶金融卡放在置物櫃內,再透過通訊軟體將卡片密碼、個人資料傳給詐團假扮的銀行客服;該詐團取得帳戶後,利用假網拍話術,誘導3名受害者匯款,共計得手17萬餘元。

阿輝因此事挨告,但他堅詞否認幫助詐騙並強調,當時想在網路上賣相機,買家說要用賣貨便交易,後來又說他沒有簽署「三大保障協議」,害買家帳戶被凍結,需要轉帳2萬元並提供金融卡、密碼,才能獲得金融機構認證,他才會交出帳戶卡片和密碼。

阿輝的辯護人也表示,阿輝是來台灣讀書的越南籍大學生,案發時年紀尚輕,並無相當的社會經驗,對台灣的金融機構、法律知識也不熟悉,這才誤信詐團話術並交出帳戶。

士林地院法官表示,經檢視阿輝與買家等人的相關對話紀錄,發現他確實是為了領回本來屬於自己的錢,才會交付帳戶,並非基於租借帳戶、美化金流、協助收取來路不明款項等原因而提供帳戶,事後也沒有拿到任何報酬,確實難以認定他有意幫助詐團。

法官指出,此案是阿輝一時失慮,雖然有過失,卻與「故意」不同,而且幫助洗錢罪、幫助詐欺取財罪均不處罰過失犯,既然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有不確定故意,就不能以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之刑責相繩,最終判他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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