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19日讯)巫统宣传主任拿督斯里阿莎丽娜强调,特赦权是联邦宪法第42条文明确赋予的权力,绝非“凌驾于法律”之外的行动,各方须尊重宪法设立的完整机制与框架。
她是针对希盟主席理事会就特赦课题发表声明,今日如是发文告以5大要点进行厘清,包括法治与宪法至上、特赦权源自宪法及司法裁决与特赦机制有别等。
阿莎丽娜说,她作为巫统宣传主任的立场非常明确,即尊重法庭裁决、尊重宪法、尊重宪法所规定的程序。
”任何关于行动合法性、法律效力或程序的疑问,皆应根据宪法文本、事实及真实程序来进行评估,而不应流于政治声明。”
“没有人凌驾于法律,也没有人凌驾于宪法。”
阿莎丽娜说,特赦权并非法外权力,针对在联邦直辖区所犯下的罪行,第42条文将特赦权赋予国家元首,并设立特赦局的架构。
因此,她说,将宪法赋予的特殊权行使形容为“凌驾于法律”的行为,是不恰当。
她说,司法裁定与特赦程序是两码事。
阿莎丽娜(马新社)
她说,法庭行使裁定罪名与刑罚,而第42条文则提供特赦、暂缓执行刑罚或减刑的宪法机制。
“宪法的特赦权,不意味着推翻法庭裁决,或某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她说,特赦局、律政署及相关部长,应根据第42条文的规定及既定程序来看待,而非透过政治观感来解读。
她说,前朝政府此前已在国会解释,特赦局的现有程序皆严格依循宪法与现行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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