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科大前副教授王隆昌經遴選擔任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統包案的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員,但檢方依據「污點證人」力拓營造特助黃維安的證述,指控王涉嫌收賄120萬元,最後入獄3年多獲假釋。台灣高等法院根據律師團提供王在校授課資料的新證據,以及污點證人供述矛盾、欠缺足以補強其證述之客觀證據,今(1)日再審改諭知王隆昌無罪。
檢察官指控,黃維安在評選會議前,在台北市濟南路丹堤咖啡廳交付70萬元「前金」,其中包含50萬元及20萬元旅費補貼;力拓公司得標後,又在北科大附近翠林越南餐廳交付50萬元「後謝」,合計120萬元。
王隆昌始終否認收受賄賂,主張不認識黃維安,也未曾在被控的時、地收受70萬元前金或50萬元後謝;其將力拓公司評列第一名,是基於專業判斷。檢察官則以證人黃維安、郭銓慶等人證述、評選資料、力拓公司相關會計資料及金融帳戶資料等作為主要論據。
污點證人證述前後不一、矛盾重重
高院合議庭認為,黃歷次偵查及審理中對於何時第一次與王隆昌見面、見面次數及地點,以及70萬元前金、50萬元後謝究竟在何時、何地交付等重要事項,多次出現不同說法及前後矛盾。黃證述本身的憑信性已有疑義,尚不能僅憑其單一且具有瑕疵的證述,即作成王隆昌收賄之不利認定。
師生關係欠缺客觀資料支持
此外,黃表示其曾上過王隆昌的課,並以此作為認識、接近王隆昌之背景。然而北科大函復資料顯示,相關推廣教育學分班並無證人黃的資料,黃所提出之研習資料也不能證明王隆昌曾參與授課。此外,卷內也無二人間的通聯紀錄、電子郵件、名片、共同友人或其他客觀聯繫資料足以佐證二人之聯繫關係,因而影響證人黃相關證述之可信程度。
再審合議庭認為,檢察官舉證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王隆昌 犯罪之程度,依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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