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聯店面外觀。(圖/全聯提供)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零售通路龍頭全聯公司2022年併購大潤發,報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准許事業結合,事後被控違反不得採取「最惠客戶政策」、逼迫供貨商吸收價差損失等禁令,遭公平會裁罰台幣2000萬元,全聯提告喊冤稱訪價與跟價是強化價格競爭力的經營常態、絕沒不當限制廠商配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判決撤銷公平會的裁罰處分,可上訴。
全聯2022年7月取得大潤發95.97%股權,去年(2025年)8月全台大潤發店面併入全聯體系、更名「大全聯」並換掛招牌。公平會2024年接獲檢舉,指全聯違反申報事業結合時所附條件之一的「不得採取最惠客戶政策」,也就是禁止全聯以其他通路商的同類商品定價,作為與供貨廠商議價基礎,藉此保證全聯售價不高於同業。
公平會調查,全聯從2022年9月起繼續執行「最惠客戶政策」,廠商供貨價須為其他通路同業售價的8折或8.5折,若得知其他通路商降價,就要求廠商提供相同或更優惠價格、且由廠商自行吸收跟價後的價差,否則直接從貨款扣抵,廠商被迫優先供貨全聯以免違約受罰,因此排擠供貨其他通路的數量。
公平會認為,全聯憑藉結合大潤發之後的市占率優勢,施壓供貨商造成損害,此舉與利用自身零售通路規模調漲價格、減少促銷優惠一樣,都形成限制競爭的不利益,估算「最惠客戶政策」至少影響3000項新上架商品,以2022年中元節檔期為例,所涉金額達600多萬元。
公平會強調若不處以高額罰鍰、剝奪全聯利潤,無從產生足夠嚇阻作用,因此於2024年4月22日,處分全聯罰鍰2000萬元,並不得再採取「最惠客戶政策」行為。
全聯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抗罰,主張公平會當年准許全聯與大潤發事業結合所附條件,本意應為禁止全聯濫用自身市場優勢地位,以契約或其他不正當方式限制供貨商與其他通路定價,形成不公平競爭,但全聯訪價與跟價,都是跟供貨商「基於自由意志」與各自商業考量,協商做成決定。
全聯強調訪價與跟價是正常商業行為,若供貨商拒絕配合降價,全聯會自行吸收成本,且公平會當初准許本件事業結合,還有一個附加條件,是要求全聯「應針對各地區就特定商品參考同業價格得再調低價格」,也需要訪價與跟價,全聯絕沒強迫供貨商配合提供優惠價格,公平會本件罰鍰處分屬於無端臆斷,請求撤罰。
法官查明全聯確已依公平會要求,刪除供銷合約內的「最惠客戶政策」相關條款,避免供貨廠商再因全聯低價經營策略而須自行吸收價差損失,公平會本案提出全聯新品報(議)價單、調價同意書等違規事證,僅證明全聯與供貨商有議價行為、但供貨商仍有自主決定空間、未必照單全收。
法官認為公平會的附加條件,本意並沒禁止全聯在促銷檔期中訪價、調價,僅禁止全聯以自身市場優勢地位逼迫供貨商配合,公平會也未舉證全聯持續要求供貨商吸收價差損失或排擠其他通路貨源,據此判決撤銷公平會的罰鍰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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