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姓女子與楊姓同事前往北市南港一家摩鐵偷情,葉女丈夫趙男獲知後前往摩鐵門口堵人,見2人的汽車現身,氣得站在車前,卻遭楊男駕車衝撞,期間,葉女明知趙男緊抓汽車引擎蓋,仍命楊:「把他甩掉」,致趙男遭拖行,身體多處受傷,趙事後向2人提訴求償100萬元,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葉、楊2人連帶賠償趙男20萬餘元,可上訴。趙男提訴主張,他與葉女於2011年間結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怎料,葉女從去年7月起與楊男發展不當情愫,進而屢次相約幽會,曾多次於楊男位於基隆住處,及多間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並共赴花蓮旅遊、頻繁外出約會及用餐;他發現後曾數度向其同事表明自己是葉女丈夫,葉亦曾親口向楊坦承已婚,但2人仍保持不當交往關係。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趙男控訴,去年10月12日,2人又相偕前往南港區一家汽車旅館偷情,他經友人告知趕往現場,並在房間車庫出口等候,2人發現行跡敗露,竟不顧他站於車前,驟然啟動車輛強行駛離,當場撞擊他並持續拖行數十公尺,導致他受有左側大腿、膝部、小腿、踝部及右膝挫傷、瘀青等多處嚴重傷勢,且隨身財物亦遭嚴重損壞。審理時,葉女辯稱雙方已離婚,她同意將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無償移轉登記給趙男,並負擔較高的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以作為彌補,趙不能再追究此事件所產生的任何責任;楊則辯稱,當時場面混亂,他基於自身安全考量,欲迅速駛離現場,怎料,趙男欲阻攔車輛去向而自行跳上汽車引擎蓋,才造成後續事故,否認蓄意開車衝撞。但法官依趙男所提錄音檔等證據判定,葉、楊2人從去年9月起至10月12日期間,有交往及至少發生2次性行為事實,且楊當時已知道葉女已婚,另依雙方離婚協議書,並未提及以房子過戶等條件換取趙男拋棄民事求償權利,加上行車記錄器顯示葉一直催促楊駕車離開,甚至於知情趙已抓住引擎蓋,仍對楊說:「沒關係,把他甩掉,你會很」,楊回稱:「他會死,他會死」,葉竟稱:「不然你會很慘」,顯見2人可以預見這會拖行趙男,判決2人需賠償趙男精神慰撫金、醫療費、薪資損害2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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