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布城5日讯)上诉庭提醒诉讼当事人及律师,法庭并非只扮演“橡皮图章”的角色,记录双方同意的判决和命令。
上诉庭指出,当事人要求法庭记录和解前,应先确保法庭是否具有必要的管辖权及权力。
以法官拿督王建强、拿督菲鲁兹及拿督伦纳德大卫组成的上诉庭三司,在审理Noble能源建筑私人有限公司针对高庭下令清盘该公司的上诉申请时,发表上述裁决。
拒记录Sim Soon与Noble和解同意令
Sim Soon建筑与贸易公司因Noble能源建筑拖欠86万4218令吉63仙的建筑工程欠款,而入禀申请清盘。
高庭随后下令清盘Noble能源建筑,并委任官方接管人为清盘人。
不过,在上诉期间,双方达成和解,Noble能源建筑同意支付Sim Soon建筑与贸易42万令吉,作为全面及最终解决双方纠纷的款项。
双方之后要求上诉庭记录这项和解同意令。
上诉庭拒绝有关要求,裁定上诉庭无权在针对清盘令提出的上诉中,记录涉及金钱的和解同意令。
法官王建强在其判词中指出,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469条文,高庭本身也无权在清盘程序中作出涉及金钱的庭令。
他说,清盘程序是处理商业无力偿债公司等事项的法定程序,并非追讨债务的机制。
上诉庭也裁定,1964年司法法庭法令第69条文并未赋予上诉庭拥有高庭本身不具备的权力。
鉴此,上诉庭拒绝记录这项42万令吉的和解,并谕令Noble能源建筑的上诉申请继续按案情进行审讯。
打开全文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