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林騰鷂觀點:修憲應落實主權在民、責任政治與人民幸福權─從多數統治、政府體制改革到良好行政與新興人權保障

声明:本文转载自 「风传媒」,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立法院重啟修憲委員會後,迄今修憲提案仍以個別立法委員連署為主,未見各黨團提出完整的憲政改革藍圖。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賴清德總統早在2019年6月即公開承諾,當選總統後立即啟動「憲政國是會議」,主張推動偏向內閣制的雙首長制、明定總統職權、恢復行政院長國會同意權,並允許立法委員兼任部會首長,建立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然而就任兩年多,至今未見其履行當年承諾。 筆者期盼兼任民進黨主席的賴清德總統,儘速提出完整修憲草案,不要任由零件維修式的提案取代整體憲政改革。 中華民國憲法即將施行八十年。歷經總統直選、民主轉型及社會變遷,現行憲政制度亟須全面檢討。 筆者主張,憲政改革應確立五項根本原則: 主權在民是根本,多數統治是基礎,責任政治是保障,良好行政是義務,人民尊嚴與幸福是目的。 一、先改革修憲門檻,再全面推動憲政改革 憲法要安定,但不能僵化;修憲要困難,但不能不可能。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修憲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最後還須全民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2022年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同意票564萬7102票,占有效票52.96%,仍因未達全體選舉人半數而未通過。這充分暴露現行修憲制度過度僵化的問題。 筆者主張採取兩階段修憲:第一階段優先改革修憲程序及複決門檻,改採有效票過半數同意,配合合理參與門檻;第二階段再全面改革政府體制、中央各院職權及基本人權保障。 但改革不能破壞憲法核心。依司法院釋字第499號意旨,民主共和、國民主權、基本人權及權力分立制衡等根本原則,均應受到保障。 憲法核心應堅固,憲政制度則必須容許改革。 二、落實多數統治,建立權責相符的政府體制 1996年總統直接民選後,總統取得強大民主正當性,卻未同步建立相稱的政治責任。 總統掌握行政院長任命、重大政策及重要憲政人事提名權,卻不向國會負一般政治責任;行政院長依法向立法院負責,實際上卻高度受制於總統。 如此形成總統有權而責任不足、行政院長負責卻缺乏自主性的憲政困境。 未來修憲必須重新檢討總統、行政院及立法院的權責關係,建立有效的行政立法僵局解決機制。 尤其《憲法》第37條副署制度、第72條法律公布義務,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覆議制度,應建立明確的履行義務與究責機制,不能任由行政權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國會依法作成的決議。 總統選舉亦應改採兩輪投票制。2024年賴清德以40.05%得票率合法當選,但總統既掌握重大統治權,理應爭取更廣泛的多數支持。第一輪無人過半,即由得票最高兩組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決選。 此外,《憲法》第68條將國會常會限制於每年兩個固定期間,亦應改革。立法院應建立全年持續有效運作制度,強化國會調查、預算決算審查與行政監督。 行政權全年存在,國會監督就不能只有八個月! 三、人民應有修憲提案權、總統罷免發動權及彈劾提議途徑 《憲法》第17條保障人民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權,但現行人民不能直接連署提出修憲案,也不能直接發動總統罷免。 人民既是國家主人,就不應只有被動投票的權利。 筆者主張增訂人民修憲提案權,達法定連署門檻後,立法院即應限期審議;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也應允許人民直接連署發動,並設置合理的投票與通過門檻。 總統彈劾制度則應適度調整國會提案及決議門檻,增設人民連署要求啟動彈劾審查的程序,但最終仍由獨立憲法審判機關依法裁判。 罷免追究政治責任,彈劾追究重大憲法責任,兩者不能混淆。 人民不能只在選舉時是主人,選舉後卻無法有效監督有權者。 四、分散重要人事提名權,防止憲政機關失能 現行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等重要人事提名權集中於總統,容易產生政治控制與人事僵局。 筆者建議,十五名大法官可由總統、立法院及獨立司法提名機制各提名五人,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並應明定提名期限、公開專業審查及僵局補救程序,防止長期懸缺或以代理制度規避國會同意權。 司法院釋字第632號已揭示,總統應適時提名,立法院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不得消極不作為而妨礙憲政機關正常運作。 重要憲政機關不能成為總統的人事附屬機關,更不能因總統不提名而長期失能。 五、改革考試、監察兩院,強化國會審計監督 政府組織不是為了養機關,而是為了服務人民。 考試院應研究改制為具獨立性的國家文官委員會,維護國家考試公平、公務員專業及行政中立;一般人事行政業務則可整合於行政體系。 監察院應朝國會監督、專業調查及獨立審計方向改革,設置國會監察使及獨立國家審計機關。 尤其審計部應改隸國會監督體系,並保障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強化對中央政府、國營事業、特種基金、特別預算及政府採購的審計。 立法院不能只審政府準備花多少錢,更應審政府實際花了多少錢、是否合法、是否有效率,以及人民究竟得到什麼。 現行國家人權委員會則應維持組織、預算、人事與職權獨立,真正監督國家履行人權義務。 六、將良好行政權及新興人權納入憲法 憲法不只是保障人民免於國家侵害,更應保障人民獲得良好行政。 從出生、教育、就業、醫療、住宅、交通到退休照護,人民一生幾乎離不開行政機關。 行政違法、怠惰、貪污、浪費與不公平待遇,都可能直接傷害人民生活。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41條已明定良好行政權,保障公平處理、合理期間、陳述意見、閱覽卷宗及行政決定說明理由等權利。 筆者主張參考此一制度,將人民享有合法、公正、廉潔、透明、有效率及負責任行政的權利明文入憲,並建立行政怠惰與違法失職的有效救濟。 同時,人工智慧及數位科技快速發展,憲法亦應加強資訊自主、數位隱私、個人資料保護、演算法公平及自動化決策程序保障,並強化生存權、健康權、居住保障、環境權與世代正義。 政府不能因為使用人工智慧,就免除原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依法行政不只是公務員的職務要求,更應成為人民可以向國家主張的憲法權利。 七、結語:憲法是人民的,政府是人民的公僕 憲法保障人民,最根本的意義可以歸納為三個層次: 不想當奴隸,就需要自由與平等;要活得下去,就需要周全的生存保障;要活得好,就需要良好行政、尊嚴對待及追求幸福的機會。 修憲不是為了擴大總統權力、維護政黨利益或增加政府機關,而是為了建立真正主權在民、多數統治、權責相符、有效監督與保障人權的民主憲政。 最後再次強調: 主權在民是根本,多數統治是基礎,責任政治是保障,良好行政是義務,人民尊嚴與幸福是目的。 憲法要安定,但不能僵化;修憲要困難,但不能不可能。 憲法不是總統的,不是行政院的,不是立法院的,也不是大法官的。 憲法是人民的! 政府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公僕! 中華民國下一階段憲政改革,應讓人民真正當家作主,能夠自由地活下去、有尊嚴地活得好,並在民主法治與良好行政保障下追求幸福!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