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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居家服刑】律政署驳越权违抗元首指控 强调从未质疑纳吉特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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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城7日讯)律政署强调,绝无质疑、推翻或意图暂停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有条件特赦令;惟SRC国际公司案件的剩余刑期在法律上是否已经服毕,以及此事对一马发展公司(1MDB)案件刑期起算的影响,仍有待法庭厘清。 律政署今日发文告说,已注意到代表纳吉的律师事务所Shafee & Co.于昨日(6日)发表的媒体声明,并严正看待其中指律政司超越职权、违抗国家元首谕令、无视法庭命令,以及导致纳吉遭非法拘留的指控。 该署认为,上述指控相当严重,有必要作出澄清,以免公众对实际法律情况产生误解。 文告重申,律政署绝无质疑、推翻或意图暂停由国家元首御准的有条件特赦令。 “律政署始终维护法治,尊重国家元首的地位,并承认陛下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所享有的特赦权。” 该署指出,目前需要厘清的不是特赦令的合法性或权威性,而是吉隆坡高庭于11月6日发出的释放令,对SRC案件剩余监禁刑期的法律效力,以及它对1MDB案件刑期起算的影响。 文告说,这项法律疑问源于纳吉于11月6日缴清5000万令吉罚款,以及高庭同日发出的“缴付罚款后释放令”(Order of Discharge on Payment of Fine)。 该命令同时说明,根据有条件特赦令,纳吉须继续以居家软禁方式服完剩余刑期,直至2028年8月23日。 因此,律政署提出疑问:有关释放令究竟只涉及缴付罚款、允许纳吉继续以居家软禁方式服完SRC案件的剩余刑期,还是意味着该案的监禁刑罚在法律上已经服毕。 文告说,这项问题与1MDB案件的判刑命令直接相关,因为该命令规定,1MDB案件的监禁刑期须在SRC案件刑期服毕后才开始执行。 此外,纳吉针对1MDB案件提出的暂缓执行刑罚申请,已于今年10月14日遭高庭驳回。 律政署解释,若SRC案件的刑期仍然有效,就不存在是否按有条件特赦令执行剩余刑期的问题;但若该刑期在法律上已经服毕,就必须厘清它对1MDB案件监禁刑期起算时间的影响。 “这两种可能性涉及不同的法律后果,不应仅凭假设或单方面诠释作出判断。” 律政署也驳斥有关该署寻求法律解释、是企图接管或行使国家元首特赦权的说法,并强调特赦权与法庭诠释及裁定某项命令法律效力的权力,是两回事。 “寻求法庭就某项命令的执行方式作出裁决,并不意味着质疑发出该命令者的权威。因此,将律政署认为某项法律问题有待法庭裁定的立场,等同于指律政司接管国家元首特赦权的指控,并不准确。” 署方认为,解决这项问题的适当途径,是通过具有管辖权的法庭取得明确裁决及执行指示,同时不影响任何机构的地位。 “同样地,监狱当局所承担的责任,也必须根据适用的法律义务及相关命令来决定。” “任何暗示或指控律政司或特定人士曾指示监狱当局采取非法行动的说法,在缺乏明确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不应被当作结论提出。” 文告说,律政署严正看待有人使用带有侮辱或叛逆国家元首意味的字眼来形容律政司的行为,并指“根据律政署所提出的法律问题,这类指控毫无根据”。 “确保特赦谕令获得准确执行,并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庭命令,是维护国家元首制度及法治的一部分,而非违抗陛下谕令的行为。” 律政署强调,法庭尽快作出裁定至关重要,不仅能确保有条件特赦令及1MDB案件刑罚依法执行,也能保障纳吉本人的权益。 文告说,若法庭裁定SRC案件刑期已经服毕,继续以该刑期为依据拘留,可能导致纳吉被羁押的时间超过应有期限;反之,若该刑期仍然有效,其执行方式就必须遵守有条件特赦令及相关法庭命令。 律政署强调,将问题提交法庭,并非为了拖延或阻挠特赦令执行,而是为了避免现行各项命令在执行上出现冲突,确保不会有任何刑罚在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执行。 该署指出,无意通过媒体相互反驳指控,有关事项理应通过司法程序裁定。 “各方应尊重国家元首制度、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及法治原则,避免提出可能导致公众误解各机构履行职责方式的指控。” 律政署重申,将继续遵从及执行国家元首谕令、尊重法庭命令,并确保每项刑罚均依法、有序及准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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