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署强调,没有质疑或终止国家元首所颁布的有条件特赦令,该署仅是把对对马发展公司案的刑期执行日期带来影响,交由法庭厘清。
律政司署强调,之所以暂缓执行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居家服刑令,是因为这项指令与法庭的“缴清罚款释放令”对刑期存在不同诠释,将对一马发展公司案的刑期执行日期带来影响,才必须交由法庭厘清。
该署今天(7日)发文表明,非常关注纳吉律师团对居家服刑一事所提出的指控,尤其是控诉律政司长越权、违抗国家元首谕令、无视庭令及非法拘留纳吉。
“有关指控相当严重,律政司署特此澄清,避免公众对本署的法律立场产生误解。本署维护法治,也尊重国家元首在《联邦宪法》第42条文下,所拥有的特赦权力,无意质疑或终止国家元首所颁布的有条件特赦令。”
“本署提出的疑虑,无关特赦令是否有效,而是吉隆坡高庭在收到纳吉缴交罚款后所发出的释放令,将对SRC国际公司案剩余的刑期,以及另一宗同样涉及纳吉的一马公司案刑期起始日,同样造成影响。”
律政司署表示,隆高庭释放令的效力范围,出现法律上的争议,这是否意味着释放令只涉及纳吉在缴付罚款后,只需按居家服刑方式完成SRC案剩下的刑期即可?抑或这宗案件的全部刑期,已在法律上完成服刑?
该署指出,这项问题与一马公司案的判决有所关联,因为判决阐明,一马案的刑期应该在SRC案的刑期执行完毕后才开始执行,而高庭也已于今年10月驳回一马案暂缓执行刑期的申请。
“若SRC案的刑期仍有效,理应按照有条件特赦令,执行剩馀刑期;但若该案刑期在法律上已经服完,则须进一步厘清将对一马案刑期执行日,所可能带来的影响。这两种情况涉及不同的法律影响,不应从假设或单方面的诠释,来作出判断。”
律政司署否认违抗元首谕旨
强调交法庭厘清法律争议
律政司署否认,要求法庭诠释及厘清法律争议的行为,是在剥夺国家元首特赦的权力。
“特赦权与法庭诠释及裁定某项命令的效力,是两项不同的事项。向法庭寻求有关命令执行方式的裁决,不等于质疑发出该命令者的权威。”
律政司署认为,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是将相关问题交由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裁定,以取得明确的判决及执行指示,避免影响任何机构的地位。
“确保特赦令依照法庭的指示妥善执行,才是维护国家元首权威和负起法律责任,绝非违抗陛下的谕旨。同时,这也是为了确保特赦令和一马案刑期的执行不会产生冲突,保障纳吉作为受刑人的权益。”
律政司署在文告中重申,该署始终致力维护和执行国家元首的命令、尊重法庭的裁决,确保每项判决都依法、有序、准确地执行,以捍卫司法公正、保障各方法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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