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来客网

前夫一句話讓她續住7年 超過期限不搬前公公如何趕人?

声明:本文转载自 「中时新闻网」,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前夫一句話讓她續住7年,超過期限不搬前公公如何成功「趕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前夫一句話讓她續住7年,超過期限不搬前公公如何成功「趕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一名女子小雅在她與丈夫阿廷離婚後,原本居住在前公公阿建(均化名)名下的一棟老屋,雙方離婚時,阿廷曾答應讓她繼續住到民國112年12月31日。不過期限屆滿後,她仍然沒有搬離,屋主最終提告要求返還房屋,並追討逾期占用的租金。

判決指出,男子阿建為房屋所有權人,其兒子阿廷在民國96年與女子小雅結婚,婚後夫妻便一直住在這棟房屋內。後來兩人於民國105年8月協議離婚,小雅並未跟著前夫搬走,而是繼續住在屋內。

曾發存證信函要求搬家 得知約定暫停追究

阿建主張,當初是因兒子阿廷結婚,才同意兒子與媳婦無償住進房屋,既然夫妻已經離婚,原本的居住目的就不存在,小雅繼續占用已沒有法律依據,因此要求她遷出。

但小雅辯稱,離婚時阿廷曾向她表示,家族同意讓她繼續居住,甚至後來雙方討論到如果民國112年底經濟狀況仍不好,阿廷也沒有明確反對她繼續住,因此她認為自己可以一直住到經濟狀況改善。

法院調查發現,阿建確實曾在民國107年寄發存證信函,要求7天內搬走;同年又透過律師發函,要求她在2個月內遷出。然而,小雅回函表示,阿廷在離婚時已承諾讓她住到民國112年12月31日。阿建收到回函後,並沒有立即再次要求她搬家,直到民國113年1月,才透過阿廷重新要求遷出。

錄音、簡訊成關鍵 認定確實居住期限

法院認為,這些往來資料,加上阿廷證稱,當初離婚後確實曾答應讓周女免費住到民國112年12月31日,足以證明屋主事後同意延長居住期限。法院指出,阿建與小雅並沒直接接洽,長期都是透過兒子與她溝通,因此兒子向小雅轉達居住期限,之後阿建也未立即反對,足以認定事後同意兒子的安排。

但法院認為,小雅主張民國112年12月31日之後仍可繼續住,卻沒有提出足夠證據。至於當時阿廷聽到她詢問「如果到時候經濟還有困難怎麼辦」後沒有明確回答,法院認為,沉默不代表同意,不能因此認定她取得永久居住權,因此判決,應自房屋遷出並騰空返還。

老屋每月租金不是8千 專業估價認定近4萬

至於租金部分,阿建國原本以附近租屋行情主張,每月應以6萬380元計算,要求追討過去5年的不當得利。法院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後發現,這棟房屋屋齡約54年,室內面積49.37坪,雖然屋況老舊,但附近生活機能尚可,距離捷運站約500公尺。鑑定報告以比較法、積算法及收益法等方式評估,認定每坪每月合理租金約810元。

因此法院計算後認定,每月租金約3萬9990元。從民國113年1月1日,也就是居住期限屆滿翌日,到同年3月18日起訴日,共計2個月又17天,不當得利為10萬2641元。此外,每月還要支付3萬9990元至實際搬離為止。

病榻前還在談土地!母痛斥不孝子 法院如何重手「歸零繼承權」 情已逝!離婚後前妻賴住不肯走 法院認「無權占有」判搬家 嫌妻不工作又不修邊幅!育兒費吵到家暴指控 夫鐵了心離婚 #房屋 #所有權 #不動產 #估價師 #不當得利 【鬼月到》體驗全台4大「鬼門開」儀式!】 城隍廟禁忌、典故一次看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