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地一家四兄弟因一笔总值900万元的卖屋所得实际拥有权闹上法庭,关系降到冰点的诉辩双方对簿公堂时,起诉人甚至不愿称答辩人为兄弟,只以“我父母的孩子”来称呼对方。
根据高庭发布的判词,起诉人 Ho Soo Fong 和 Ho Soo Kheng 以及答辩人 Ho Soo Tong 及 Ho Liew Leng @ Edwin 本是同根生的手足,但兄弟之间自2018年起不断因纠纷闹上法庭,本案是一连串诉讼的最新一章。双方关系恶劣到起诉人在诉讼期间多次拒绝称两名答辩人为“兄弟”,而是称他们为“我父母的孩子”。
为三房产逾900万元售款对簿公堂
判词显示,本案涉及三处洋房的售屋所得,分别是在1993年和2007年买入的位于惹兰卓叻(Jalan Chorak)7号,以及樟宜104巷25号和27号的洋房。三处房产购买时均登记在两名答辩兄弟名下。这些房产最终在分别2018年、2019年和2023年出售,总售价为905万元。
两名起诉人主张,他们才是三处房产的实益拥有人,因为购地及建筑费用均由他们掌控的公司支付。他们声称,把房产登记在两名答辩人兄弟名下有两个目的,一是避免他们一旦破产,房产被债权人追索;二是双方有协议,让起诉人日后可利用有关房产作为抵押,为自己的生意取得贷款。
因此,两名起诉人主张存在购款推定信托(purchase money resulting trust)关系,要求法院宣告他们才是三处房产的实益拥有人,并有权获得全部售屋款。
两名答辩人则否认有关说法,坚称房产完全由他们自己的资金购买,起诉人没有支付购屋款。
证据显示答辩人付款买房 起诉人败诉也须支付近12万元诉讼费
起诉人声称当年购屋的部分款项是出自他们实际控制的公司 Ho Pak Kim Realty,所以他们应是房产的实际拥有人。
高庭法官审理后耐心向他们解释不能因为是他们的公司,就可以把公司的钱视为自己的钱。因为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公司的钱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
另外,即使真的是公司付款,法律不能把公司付的钱当作是起诉人自己的付款,根据推定信托,受益者也应是公司,而不是起诉人。
不过,最关键的是当年的购屋文件显示,大部分款项由答辩人支付,银行贷款文件也是答辩人签署。
法官因此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两名起诉人曾直接为三处房地产的购买或建筑作出任何财务贡献,不能推定存在以他们为受益人的购款推定信托。
起诉人多年来也从未反对两名答辩人使用有关房产。
高庭最终驳回两名起诉人的申索。法官总结,他们没有提出主要证据证明自己付款,也没有证明曾亲自为三处房产作出直接财务贡献。
驳回起诉人的诉求之余,法官也谕令他们支付约12万元的诉讼费。
两名起诉人不服所判,已针对裁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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