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沒到場也算數?女方想翻案喊「婚姻仍存在」,法官判決予以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證人根本沒看到我們談離婚,怎麼能算數?」一對夫妻辦妥離婚登記後,妻子事隔一段時間反悔,認為當初離婚協議上的2名證人,既不是夫妻倆共同找來,也沒有親眼見到雙方協議離婚,更未當面向她確認離婚意願,因此主張離婚不符法律要件,要求法院確認兩人婚姻關係仍存在。
離婚前一封信成關鍵 女方表明「各自生活」
判決指出,女子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於民國102年登記結婚,112年雙方持離婚協議書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不過,小萱事後認為,協議書上的2名證人並不認識她,當時也沒親自在他們討論離婚時陪同,更沒向她確認是否真的想離婚,因此主張兩願離婚欠缺民法第1050條要求的2名證人要件,要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對此,阿國則反駁,小萱早在辦理離婚登記前,就已透過電子郵件明確表達離婚意願,還寫下「女兒我會扶養!兒子歸你」、「各自生活,不再聯絡」等內容,並由他提供給2名證人閱覽。
證人沒到場沒關係? 法院:知道有離婚協議即可
法院審理時認為,民法第1050條要求兩願離婚,應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目的主要是確認夫妻確有離婚真意,避免有人遭到脅迫離婚;但法律並未要求證人一定得親自目睹夫妻協議離婚的完整過程。
其中一名證人出庭證稱,簽署協議書前一晚,阿國曾告知準備與小萱離婚,並拿出小萱的電子郵件給他看,內容大意就是雙方各自帶一名孩子、從此各過各的生活。當時他也看到小萱已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確認雙方確實有離婚意思,才願意簽名擔任證人。
法院因此認定,2名證人雖沒有同時在場見證阿國與小萱協議離婚,但已透過小萱的電子郵件、離婚協議書簽名等資料,知悉小萱確有離婚真意,且也向阿國確認其離婚意願,已符合民法規定的立法目的。
辦完離婚又翻案 法院:身分關係不能任意反覆
法院指出,小萱既已明確向阿國表達不願繼續共同生活的想法,之後又親自與丈夫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足以證明當時確有離婚真意。雙方既已完成離婚登記,且2名證人也已確認有離婚協議,離婚程序具備法定要件並發生效力。小萱事後再主張證人沒有親眼見證協議過程,難以成立。因此,判決駁回小萱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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