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师生都在使用AI,“同责”的边界何在?

声明:本文转载自 「Popyard」,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01

8月21日,美国《高等教育纪事》发表了一篇题为《教授因在公共写作中使用人工智能而受到关注,如今他们开始为自己辩护》的文章。文章从两位大学教授在公共写作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AI)事件出发,讨论了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当大学不断告诫学生不得使用AI代写,甚至会处分违规者时,教师自己使用AI辅助写作是否构成双重标准?

该问题引起了我的兴趣,但我更关心由此延伸的另一个问题:当AI已不再只是学生私下的“作业工具”,而同时进入师生的写作、研究、教学和评价过程后,大学还能否只规定学生如何使用AI,却不对教师提出同等要求?如果师生都使用AI,所谓“同责”意味着什么?其是否等于同规、同禁和同罚?它的边界在哪里?

这并非我第一次思考教师使用AI的责任问题。

早在2025年10月28日,我就曾在《中国科学报》发表的《应让教师成为人工智能首批合规使用者》一文中提出,与其把教师仅仅视为学生使用AI的裁判者,不如先让教师成为AI的合规使用者、责任承担者和行为示范者。教师使用AI应当透明、合规、可解释;凡是要求学生遵守的原则,教师在同类工作中至少也应遵守。巧合的是,仅一个月后,教育部教师队伍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就在其发布的《教师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指引(第一版)》(以下简称《指引》)中,将教师正式纳入生成式AI治理体系。

当年年底,我又在《中国科学报》发文,认为这份《指引》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正式确认教师不是站在AI规则之外的管理者,而是AI治理中需要被规范、被支持并承担责任的主体。

0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