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顏寬恒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被駁回。(圖/資料照)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國民黨籍台中市立委顏寬恒因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領助理費」等案件,二審遭判刑7年10月與6月(得易科罰金),上訴到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全案還有釐清的必要,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顏寬恒主張「我沒有犯罪,我是被冤枉的」,認為他尚未被定罪,法院應給予他一個普通人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因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不過台中高分院審酌嚴犯罪嫌疑尚屬重大,為審判程序順利進行,駁回他的聲請。
顏寬恒於去年9月11日起,被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從今年5月11日起,再次限制出境、出海8月。顏寬恒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表示從案件發生到現在,他始終都只有一個立場「我沒有犯罪,我是被冤枉的」,也一路配合司法程序,從沒有逃避到庭,他認為偵查及審理過程欠缺直接證據,只憑藉著檢察官及法官臆測就入罪,在判決真正確定以前,每一個人都應該受到「無罪推定」的保障,不能因為起訴了,就當有罪的人看待,更不能因此無限期限制一個人最基本的遷徙自由。
顏寬恒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中,對於相關人員實際從事的工作、款項的性質及證據內容,都有他認為與真實情況不符之處,部分證據究竟有沒有足夠的證明力,更審也應重新調查,既然案件本身的是非對錯都還沒有確定,就不應該先把檢方的主張當成已經證明的事實,更不應該讓他在還沒有確定有罪以前,就持續承受基本權利受到限制的結果。
顏寬恒指出,這些年來他也確實一次又一次到庭,以實際行動證明自己沒有逃亡、沒有躲避司法的意思。他身為公眾人物,「解除境管」一詞可能遭社會大眾及新聞媒體片面解讀,甚至招致輿論質疑或政治攻擊,但他不應擔心遭受輿論撻伐,便被迫放棄依法聲請救濟之權利。
顏寬恒說,他要求的其實非常簡單,在法院還沒有做出確定有罪判決以前,請給予他應有的無罪推定,也給予一個普通人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請法官重新考量目前的情況,准予撤銷對他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
不過法官認為,顏寬恒犯罪嫌疑尚屬重大,而本案既還沒判決確定,審酌嚴遭判重刑,常伴有逃亡高度可能,顏寬恒也沒有高齡或不利逃亡的身體疾病等因素,客觀上反增加畏罪逃亡的動機,可預期他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的可能性甚高,已有相當理由相信有逃亡避免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為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或後續可能刑罰執行的重大公共利益目的,駁回顏寬恒聲請。
回顧案情,2021年選舉期間,顏寬恒遭告發竊佔國有地,接連扯出假買賣土地給一名張姓男子、並詐領助理費案,檢方提起公訴。其中貪污案中,檢方指控顏寬恒利用親信林進福擔任人頭助理,詐領每個月4萬元的助理費,總計詐領108萬餘元,並將詐取得手的助理費用以支付購車款、住宅相關費用。
顏寬恒因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領助理費」等案件,二審遭判刑7年10月與6月(得易科罰金),助理林進福也因本案遭判刑7年8月與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事實仍有必要釐清,因此將顏寬恒、林進福等人涉案部分,全部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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