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大生水壺內殘留不明粉末,經檢驗為三級管制藥品。(圖/記者陸運陞翻攝)
記者鄺郁庭/綜合報導
女大生在淡水藥局打工,遭老闆下藥一事引發關注。「黑心律師」楊律師就表示,從訴訟律師角度來看,藥局老闆可能涉及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未遂犯,但由於對方辯稱只是「開個玩笑」,因此女大生若要朝此方向追究,他提出3個方法,關鍵就是證明對方主觀上具有性交故意。
黑心律師在臉書表示,從訴訟律師的角度來看,這次案件是很罕見的案例,因為下藥的案件很多,但被害人的救助過程其實困難重重,很罕見如此順利。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而藥局老闆可能構成「刑法第222條第2項的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未遂犯」,但因為老闆辯稱「原本以為她也許喝了一口,應該覺得怪怪的,應該就吐掉了,我就可以跟她說,開個玩笑。」
律師給3建議「證明老闆主觀上有性交故意」
所以,女大生必須努力證明藥局老闆主觀上有性交故意,他認為這的確比較困難,但還有是有希望,「若我是女大生的律師,我的方法如下」。
第一個方法是請法院函詢或傳喚鑑定人,進一步確認能否判斷下藥的「量」。他認為,女大生只喝一口就出現頭暈、心跳加速及意識模糊等症狀,若能證明藥物並非微量,而是大量且濃度高,就能用來質疑老闆所稱「開玩笑」的說法。
第二個方法則是尋找其他前員工或被害人,請她們出庭作證。原PO認為,若能證明藥局老闆過去曾對多名女性有不當肢體接觸,就可能成為間接佐證。
第三則是綜合監視器與案發經過,包括女大生約晚間8時30分喝水、藥局9時關門,以及她喝下後已經頭暈、走路搖晃,老闆卻沒有立刻說明只是玩笑,反而要她把水倒掉,並提出載她回家的建議等細節進行論證,「若有人認識那位女大生,麻煩幫忙轉貼給她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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