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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生藥局打工遭下藥!律師教3招「證明老闆有性交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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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淡水一名藥局負責人涉嫌在女員工飲用水中摻入精神科藥物粉末,遭警方持搜索票搜索並帶回偵辦。「黑心律師」楊律師指出,藥局老闆可能構成「使人施用毒品罪」及「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未遂犯」,但藥局老闆辯稱是「開個玩笑」,女員工須證明藥局老闆主觀上有性交故意,對此他建議可採取3個方法。

女大生遭藥局老闆下藥

一名女大生於淡水某藥局打工,上月晚間在店內飲用自身水壺的水後,開始出現頭暈、心跳加快及意識模糊等症狀,回到家後隨即斷片,疑似遭陳姓藥局老闆下藥;警方獲報後展開調查,在水壺內的液體驗出苯二氮平類(BZD)陽性反應,隨即依法聲請搜索票,搜索該藥局並帶回陳男,調閱監視器影像後也發現陳男確實有投藥情事,全案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函請士林地檢署偵辦。

「黑心律師」楊律師在臉書指出,從訴訟律師的角度來看,此案是相當罕見的案例,因為雖下藥的案件很多,但被害人的救助過程其實困難重重,很罕見如此順利。實務上,被害人常不知或不敢而太晚求助,導致證據隨著時間消失,或恰巧報案時遇到懶散的警察或檢察官,而此案發生後的一切,順利到如有神助,這在實務上是很罕見的。

黑心律師分析,藥局老闆可能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的使人施用毒品罪」,事證很明確,關鍵在於驗出來的成份是否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的「毒品」?但他直言應該會是,因為能讓人想昏睡的大多都是被規範的毒品。

須證明有性交故意 律師給3建議

另外,藥局老闆還可能構成「刑法第222條第2項的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未遂犯」,但對方卻辯稱是在開玩笑,所以女大生必須努力證明藥局老闆主觀上有性交故意,雖較困難但仍有希望,對此,黑心律師提出3點建議。

首先,請法院函詢或傳喚鑑定人,仔細追問,能否看出下藥的量。黑心律師認為,被害人只喝一口就出現頭暈、心跳加速及意識模糊等症狀,足證絕非微量、稀釋,必定是大量、很濃。大量下藥,就不可能是開玩笑,量越多、喝了睡越沉,越可能是為了性侵。

黑心律師續指,第2點建議,上網把其他前員工或其他被害人找出來,請求她們出庭作證,若能證明藥局老闆對很多女生毛手毛腳,也能間接輔助證明下藥主觀上可能是為了性侵。最後,綜合監視器及案發經過,包括晚上8點30分女大生喝水時發現有問題、藥局是晚上9點關門,且女大生喝下水後已頭暈、走路搖晃,老闆卻未立即說是在開玩笑,反而叫她倒掉,並提議想載她回家……由此可證,老闆主觀上並非為了開玩笑而下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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