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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出賣同事」洩密給詐團麻吉竟緩刑 二審組織犯罪重判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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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資料照)

▲苗栗高姓警員洩密詐團,台中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2年4月徒刑。(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苗栗大湖警分局高姓警員與詐欺集團關係密切,在警方群組中得知分局準備查緝車手,高員竟向詐團通風報信,一審依2個洩密罪將他判刑1年,緩刑5年;檢方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為現今詐團橫行,害慘無數人,高身為第一線執法人員卻知法犯法,撤銷原審判決,改依幫助主持、指揮犯罪組織加重判刑,判2年4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4年底有2名車手在苗栗各超商取款,經店員察覺有異,拍下照片向警方報案,警方在分局LINE群組內指出「領錢疑似車手,可靠會再去領,請所內開一台私車在外面等看看」,而當天休假的高姓警員,看到訊息後立刻向詐團成員通風報信。

高男將辦案消息及超商店員檢舉照片一起提供給詐團,讓詐團成員及時將其他贓款轉移安全處所,高還跟詐團說,「如果有不該出現的東西就收一收」,幫助團將犯罪所得100萬元及至少10張提款卡立即隱匿。後續分局循線查獲車手,車手在詐團群組內求助,高竟又告知「KUGA的偵防車」、「XX偵查隊」等資訊。

苗栗地院一審時,法官審酌高身為警務人員,應堅守公務員本份依法行事,不得利用職務上機會洩露消息使犯人有隱避行為,竟濫用國家賦予的權限犯下本案,考量高坦承犯罪等犯後態度,依2個犯公務員洩露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罪,分別判刑9月、7月,應執行刑1年,給予緩刑4年,並支付公庫20萬元、提供80小時勞務,參加法治教育3場。

檢察官認為原審不應予以緩刑提出上訴,並追加起訴高另涉幫助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嫌;台中高分院審結,認為高男公然出賣同僚執法行動,知法犯法,更將檢舉民眾及執行勤務之同仁置於高度潛在風險之中,嚴重破壞社會大眾對警察機關信賴,檢方上訴有理由,撤銷改依幫助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等罪,判高2年4月徒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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