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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拿生活照、外送紀錄甚至里長證明!國稅局查到這些細節駁回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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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拿生活照、外送紀錄甚至里長證明!國稅局查到這些細節駁回自住

2026-09-07 14:49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國稅局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是為保障真正有換屋需求的自住者,因此出售及重購的房屋都必須符合自住條件。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是為保障真正有換屋需求的自住者,因此出售及重購的房屋都必須符合自住條件。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有照片、有外送紀錄,連里長都證明住過,還是不一定能證明房子是「自住」。一名屋主出售新北鶯歌房屋後,繳了約62.7萬元房地合一稅,隔年再買淡水新房,申請重購退稅,他主張一家三口曾長期住在鶯歌,還提出室內生活照、外送紀錄及里長證明佐證,不過,國稅局從設籍時間、用水量甚至一家人的就醫、幼兒接種紀錄追查生活軌跡,最終仍認定沒有實際居住,62.7萬元退稅拿不回來。

屋主在2018年3月買下新北市鶯歌一處房地,2023年8月以1,338萬元出售,申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約313.6萬元,並繳納約62.7萬元稅款。隔年8月,他再以1,660萬元買下淡水一處房地,之後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希望拿回先前繳納的62.7萬元。

不過,台北國稅局審查後認為,這間鶯歌房屋並非屋主實際居住的自住房地,因此不符合重購退稅規定,否准申請。

屋主不服,主張2018年買下鶯歌房屋後,就與配偶、子女長期共同居住,直到出售前約半年,才因家庭生活安排搬離,期間房屋內的家具及生活設備仍完整保留,也沒有出租、出借或拿來營業,偶爾還會回去短暫居住或整理。

屋主解釋,自己工作地點位於新北市新店,配偶則在台北市萬華工作,加上夫妻都是上班族,需要由住在萬華的長輩協助照顧幼兒、臨時托育及陪同就醫,因此一家人經常往返不同地區,不能因為消費、交通或就醫紀錄多集中在萬華,就認定沒有住在鶯歌。

為了證明確實住過,屋主還提出鶯歌房屋的室內生活照片、外送點餐紀錄,以及經里長蓋印的居住事實證明等資料。

但國稅局進一步追查後,發現屋主雖然2018年就買下鶯歌房屋,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從未設籍於此,屋主本人原本也設籍在萬華。直到2023年5月9日已經與房仲簽下委託銷售契約後,才在6天後、5月15日把戶籍遷進鶯歌房屋;同年8月25日房屋出售後,9月1日又把戶籍遷回萬華,設籍時間僅約3個半月。

其次是用水量。國稅局調查發現,2023年5月3日至6月30日,鶯歌房屋用水量為0度;7月1日至8月30日僅1度,8月31日至9月4日也只有1度。國稅局認為,如果確實作為日常生活起居場所,洗滌等生活需求理應產生一定用水量,但這段期間幾乎沒有用水,與一般居住情形不符。

國稅局甚至進一步比對一家人的生活紀錄。資料顯示,屋主2018年至2023年間的就醫地點主要位於台北市萬華;未成年子女的疫情隔離證明填寫的也是萬華地址,預防接種資料留下的聯絡地址同樣在萬華,接種地點也主要是萬華的醫療院所。

相較之下,屋主提出的室內照片、里長證明、零星外送紀錄及信用卡消費資料,仍不足以推翻上述客觀事證。國稅局綜合設籍及委售時間、用水情形、就醫與子女生活紀錄等資料後,認定鶯歌房屋並非屋主實際日常生活起居的住所。

財政部指出,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是為保障真正有換屋需求的自住者,因此出售及重購的房屋都必須符合自住條件,不只是辦理戶籍登記,還必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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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01:12 共 0 則留言 規範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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