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笔约309万令吉的森州选区拨款,从州议会解散前夕至今仍有争议。问题表面是钱,实质是法律。
6月3日,森州行政议会通过有关拨款;6月4日发放;6月5日州议会解散。款项涉及17名希盟州议员及2名协调员。
新届州政府接手后,要求有关方面归还拨款,理由是州议会解散后,原州议员任期结束,拨款资格自然成疑。这个逻辑似乎并非没有道理。
但政治上的合理性与法律上的合法性,从来不是同一回事。公平不公平,是政治问题;合法不合法,是法律问题。前者可以争论,后者必须举证。
真正应追问的,不是“谁的拨款”,而是三个更基本的问题:6月3日通过拨款是否合法?6月4日发放程序是否合法?6月5日州议会解散后,已作出的行政决定与已发出的款项,法律效力如何?这几个日期看似只差一天,却可能决定整宗争议的性质。
若拨款由合法政府依程序批准发放,政权轮替不能自动将合法决定变成违法决定。反之,若款项确实违反法律、行政条例或拨款程序,即使解散前发放,也不能因“当时政府还在任”而豁免。关键从来不是谁执政,而是依据什么法律、经过什么程序、钱最后去了哪里。
值得注意的是,时任希盟大臣办公室早在6月30日已要求提交财务报告并退还馀额。前行政议员兼汝来州议员阿鲁古玛退回约4万7096令吉。
若公款已按批准用途发放给学校、宗教场所、非政府组织或有需要人士,问题就应回到账目:用了多少?剩多少?有无挪作他用?有无违反批准用途?若由我处理,先查账,不定性。
有问题,就查账;有违规,就追责;有馀额,就依法退还;有法律争议,就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耐人寻味的是,新大臣8月26日公开追讨全额309万,9月2日正式发函时转为“尚欠馀额”。这一收缩姿态,是在希盟公开回应、反贪会主席表态之后才出现的。争议正从政治表态回到账目与规则层面。既是追馀额,就须说清“馀额”如何计算、依据什么规则,已支付给受益人的款项是否应纳入追讨。
反贪会首席专员阿都哈林指出,若拨款由合法政府在州议会解散前一天宣布或发放,只要不违法,不能仅因接近解散日期而视为不合法。这番意见的价值,不在于替谁判输赢,而在于提醒:公共拨款问题,必须回到法律与程序。
选区拨款制度
行政机关可执行法律,也可在行政管理中解释规则;但行政解释不当然具有最终法律效力。若出现法律争议,应由司法机关裁判。新政府若认为旧拨款有违法或违规,就应公开法律依据、行政程序及账目计算,而非仅以政治语言宣称“应该追回”。
追回多少,是账目问题;为何追回,是规则问题;能否追回,则是法律问题。
这场争议不应只停留在309万。它暴露的是选区拨款制度仍留有太大的政治操作空间。为何公共资金须经议员选区账户?为何拨款易被视为政党“成绩”?为何政权轮替后,昨日批准的可能成为今日争议?议员是民意代表,应代表人民、监督政府,而非公共资金的中转人。
与其让每次政权轮替都重新争论拨款,不如趁这次争议把规则立起来。新大臣与其在拨款争议上大做文章,不如推动州议会建立一套清楚、透明、可审计的选区拨款制度。最基本的原则:所有选区一视同仁。不论执政党或反对党议员,符合同一条件即享有同等申请资格,不因朝野而异。
拨款应由州政府审核、州财政部直接发放,汇入最终受益人账户,而非议员选区账户。学校拨给学校,非政府组织拨给非政府组织,有需要者直接获得援助。议员可推荐、协助、监督并向选民交代,但不必经手公款。公共资金流向清楚,责任链完整:谁申请、谁审核、谁批准、谁付款、谁受益、谁审计,一目了然。
州议会解散时的拨款处理,也须预先写入规则:已批准未发放的如何处理?已发放未使用的馀额如何认定?已支付给受益人的款项又如何认定?这些不应等到政权轮替后才由新政府临时决定。民主政治可以轮替,政府可以换人,政党可以换颜色,但公共财政的规则不能跟著换。人民的钱,不应跟著政党颜色走,而应跟著法律与制度走。
森州309万令吉争议,究竟追回多少,最终应让账目说话;究竟能否追回,则应让法律说话。真正值得留下的,不是这笔钱的政治输赢,而是一套经得起政权轮替考验的拨款制度。
有问题,就查账;有违规,就追责;有馀额,就依法退还;有法律争议,就让法庭说话。唯有如此,政权轮替才不会变成规则轮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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