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被指控在2023年9月間開車撞傷一名騎乘電動車的外籍人士,隨後逃離現場,大約經過1個小時,才在另一處路口被警方查獲酒駕。雖然阿強矢口否認,但被「手機通聯、上網歷程」等證據打臉,最終被桃園地院法官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阿強被指控肇事逃逸,還被抓包酒駕。(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2023年9月開車沿著桃園市觀音區福山路3段往新生路方向行駛,卻因疏於注意,撞上前方騎乘電動車的外籍人士,導致騎士頸部、腿部多處擦挫傷,隨後他竟駕車逃離現場。
警方獲報到場處理,並調取事發路段附近的監視器畫面追查,大約經過1個小時,就在桃園市觀音區台66線平面與新文路口逮到阿強,同時查獲他涉犯酒駕。
阿強到案後矢口否認肇逃,並強調自己當日沒有開車行經事發路段,也沒有與人發生交通事故。然而,檢警認為,從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等證據看來,阿強就是肇事駕駛。
桃園地院法官則列出3大理由,首先,阿強辯稱當日下班回家後,他直到深夜才外出,然後被警方查獲酒駕,但他的說詞卻與手機的通聯、上網歷程不符,明顯並非實情;第二,阿強雖然不是車主,卻是車輛的實際使用者,如果只是偶爾使用,他何必將車主聯絡電話登記成自己的。
第三,法官指出,阿強是一人獨居,應可排除有第三人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車輛,肇事逃逸後再將車輛開回住所的可能。最終,法官沒有採信阿強的說詞,並依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判處阿強有期徒刑1年2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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