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山前董事長詹景超,須賠償公司300萬元。(圖/記者劉昌松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泰山集團前董事長詹景超,在2023年間爆發經營權之爭時,多次違規未即時公布重大訊息,導致投資人權益受損,台灣證券交易所因此對泰山重罰300萬元違約金。泰山轉而向詹景超求償,一二審均全數判准,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仍判決詹景超須全數賠償,全案確定。
食品股泰山企業創立於1950年,總部位於彰化縣田中鎮,創辦人為詹玉柱四兄弟。一開始以食品、飼料為主,之後擴及流通業、零售業等。根據網路資料,泰山於1996年首度到中國大陸設廠,但沒多久就開始虧損,到了2016年間,因泰山企業大陸事業部連續6年虧損,詹氏家族內鬨,引爆經營權之爭。而在2023年間,已經潛逃的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介入泰山經營權之爭,最後以龍邦集團取得泰山多數董事席位,董事長因而改選為劉偉龍。
而在2023年經營權大戰爆發時,時任泰山企業董事長的詹景超,對於公司應公布之重大訊息,有多次違規不公布、或延後公布。包含當年4月間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召開股東臨時會,卻遲至5月4日公布;5月6日開記者會說明有關街口金融投資案,卻遲至5月8日公布;5月8日發布有關公告取得非簽證會計師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之重大訊息,為掩飾經營團隊缺失,至今仍未公布;5月9日發布解任獨立董事陳敏薰的消息,卻與主管機關函示不符,當時證交所曾致電要求當日更正,也未更正。
以上種種重大違規,造成投資人權益受損,因此台灣證券交易所對泰山企業重罰違約金300萬元。泰山企業繳納後,轉而向當時做出錯誤決策的前董事長詹景超提出訴訟,請求賠償。
法院審理時,詹景超將責任推給當時的總經理蔡政達,稱發布重訊之最終核決者是總經理;他不知輸入證交所建置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的密碼,而且自己不是處理發布重訊的專責人員,他僅負有保密、備查責任。法院不採信,一二審均判決全數賠償。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1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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