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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未認領女兒!母求返還20年扶養費480萬 法院判「不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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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一名印尼籍女子主張女兒生父長年每月僅給1萬元,另提供房屋居住,仍不足支應女兒生活費,成年前20年由她獨力代墊,向法院請求返還扶養費480萬元。男子承認是女兒生父,辯稱多年來持續給付扶養費並提供住所,但法院查明女兒戶籍仍登記為他人婚生子女,男子從未依法認領,裁定駁回女子請求。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女子主張,她與李姓男子於民國92年11月17日結婚,因自己不諳法律,女兒出生後戶籍登記為李男的婚生子女。她認為男子確為女兒生父,雖男子從女兒出生起每月給付1萬元,直到21歲多,並提供房屋供她們居住,但仍不足支付生活所需,且房屋還有漏水問題。

女子指出,女兒從出生至成年20年間,扣除男子每月支付的1萬元,其餘生活開銷均由她獨自負擔,男子因此受有利益,遂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20年來代墊的扶養費,共計480萬元。

李男則承認李女應是自己與女子所生,但表示從女兒出生至21歲半,每月至少給付1萬元,也提供房屋居住,過去水電、瓦斯費也由他負擔。他目前已68歲,又有左側退化性關節炎,難以工作,家中還有兩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經濟能力有限,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女子聲請。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須經生父認領,或由生父實際撫育而視為認領後,才會產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一旦認領,其效力才會溯及出生時。

法院查明,李女出生後戶籍一直登記為李男的婚生女兒,而男子至今並未依法認領女兒。即使李男實是女兒的生父,但雙方僅有事實上的親子關係,尚未建立法律上的父女關係,因此男子依法並不負有李敏的扶養義務。因此認定,女子要求男子返還代墊扶養費480萬元,於法無據,裁定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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