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假期前夕,韩国国内主要新闻集中在两件事上:一是韩国总统李在明与大法院(最高法院)院长曺喜大围绕重新提名大法官发生冲突,二是大检察厅副厅长、检察总长职务代理李定炫谈及撤销对李在明公诉的可能性。媒体也就撤销公诉问题发表了社论。
“检察总长代理人有关‘撤销公诉’的言论非常不妥”(《朝鲜日报》)
“检察总长代理人试图撤销总统案公诉,恐是冒进之举”(《韩国日报》)
国民力量党正借大法院和检方带来的“利好”展开全面攻势。党首张东赫于22日和23日接连举行紧急记者会,就相关问题表态。
“必须恢复对李在明的审判,以此证明大韩民国司法机关没有向权力屈服,证明大韩民国宪法仍然有效。”(22日)
“恢复对李在明的审判,是国民的命令。无论耍什么花招,都绝不可能阻止。国民期待的中秋礼物,就是弹劾李在明。国民必将终结这一政权的独裁暴政。”(23日)
国民力量党党鞭郑点植也于22日在脸书发文,并在“李在明政权施政失误国民报告大会”上,敦促司法机关恢复对李在明总统的审判。
这难道不奇怪吗?总统与大法院院长围绕大法官提名和任命发生的冲突,与李在明所谓的“司法风险”并无直接关系。尽管如此,国民力量党却向司法机关提出恢复审判、弹劾李在明等不切实际的要求。
撤销公诉问题也是如此。国民力量党和部分保守媒体提出无理要求,声称“李在明应当明确承诺,任内不撤销公诉”。
国民力量党和保守势力之所以提出这些主张,是因为李在明的支持率迅速下滑。要求恢复审判、主张不得撤销公诉,不过是政治攻势。下面逐一分析。
首先,谈谈恢复审判的问题。
李在明当选总统前,共有5个审判庭在审理涉及他的案件。去年6月3日,李在明在总统选举中当选后,这5个审判庭分别作出判断,均中止了审判,依据是《宪法》第84条关于总统不受刑事追诉特权的规定。
这项特权并非给予总统个人的优待,而是为了保障作为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的总统这一国家机构,能够在任期内稳定处理国政。
这一规定自1948年制定首部宪法时便已存在,其他国家也有不少类似立法。即使总统本人想主动放弃,也无法放弃。这与国会议员不能自行放弃不受逮捕特权和免责特权是一样的。要求恢复审判,是毫无道理的荒谬主张。
国民力量党如今要求恢复对李在明的审判,延续了该党在去年总统选举前的主张。当时,该党要求大法院就李在明涉嫌违反《公职选举法》一案“撤销原判并自行判决”。提出这一主张的,主要是金起炫、罗卿瑗、朱晋佑等毕业于首尔大学、曾任法官或检察官的议员。如今的党首张东赫、党鞭郑点植,也同样毕业于首尔大学,有法官或检察官背景。
法律界人士总体上更接近既得利益势力。其中,部分毕业于首尔大学的前法官、前检察官甚至抱有扭曲的精英意识,往往误以为“法治”凌驾于“大韩民国主权属于国民”这一宪法价值之上。
在他们看来,“尹锡悦检方”对在野党代表的政治绞杀,就是法治。因多项犯罪嫌疑被起诉、正在接受审判的政治人物李在明,绝不能当总统。即使当上了总统,也必须尽快将其拉下台。这正是他们要求撤销原判并自行判决、恢复审判的情绪根源。
李在明任内,有可能恢复审判吗?如果某个审判庭突然决定恢复对他的审判,会发生什么?李在明会向宪法法院申请权限争议审判。国会也可以修改法律,要求中止对总统的审判。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认为,李在明任内不可能恢复审判。
其次,谈谈撤销公诉的问题。
李在明在9月18日的记者会上表示:“请删除有关由特别检察官移送或处理既有起诉案件的条款,只专注于查明真相。”这番话,已是他本人在撤销公诉问题上所能作出的最充分表态。意思是,既然总统拥有特别检察官的最终任命权,如果因此认为特别检察官拥有撤销公诉权不妥,那就不要赋予其这项权力。
尽管如此,国民力量党和部分保守媒体仍要求李在明宣布放弃撤销公诉。这种要求,是企图架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撤销公诉制度的非法煽动。
《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了撤销公诉制度。该条规定“公诉可在一审宣判前撤销”,却没有列明可以撤销公诉的具体情形。这是为什么?
撤销公诉是起诉便宜主义的延伸。起诉便宜主义,是将是否起诉交由检察官裁量的原则。既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裁量,那么是否撤销公诉,也应视为检察官的裁量事项。不过,撤销公诉的先例极少,因为这意味着检方推翻自己此前提起公诉的决定。
尹锡悦时期的检方在侦查、起诉李在明的过程中究竟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还有待查明。如果查明确有违法侦查、起诉行为,那么撤销公诉就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理应履行的程序。如果不存在这些违法行为,也就不会撤销公诉。
将代理公诉厅厅长职务的大检察厅副厅长李定炫表示:“真相调查团正在调查,看来需要先看看调查结果。”这番话再正常不过。大检察厅副厅长能说“我不会撤销对李在明总统的公诉”吗?不能。那无异于公然宣布要无视《刑事诉讼法》。
是否撤销对李在明的公诉,应由公诉厅检察官根据今后针对涉嫌捏造事实起诉问题开展的特检侦查,以及法务部检察人权尊重未来委员会真相调查团的调查结果作出决定。现在就围绕能不能撤销公诉展开争论,为时尚早。
要求他承诺卸任后接受审判,也没有道理。检察官撤销公诉,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结束,还须由审判庭作出驳回公诉的裁定。即使李在明任内有几起案件被撤销公诉,审判庭也只能在他卸任后作出驳回公诉的裁定。也就是说,无论如何,他卸任后都要接受法院审理。
第三,谈谈重新提名大法官的争议。
此次风波源于《宪法》的这一规定:“大法官由大法院院长提名,经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今后修宪时,应当修改这一条款。
历届总统与大法院院长事先协商大法官人选,并非没有道理。很难简单判定,李在明与曺喜大究竟哪一方对、哪一方错。
笔者原本认为,较为现实的做法,是由曺喜大重新组建大法官候选人推荐委员会,提名新的候选人。但他拒绝了重新提名。身为大法院院长,理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宗旨作出解释。以“找不到宪法依据和理由”为由拒绝,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短视态度。
有分析认为,曺喜大拒绝重新提名,是出于政治野心。也有人由此想起曾以“不效忠于个人”这句话欺骗国民的检察官尹锡悦。笔者并不这样看。曺喜大担任法官时,在法律界的口碑很好。2023年12月,国会表决大法院院长任命同意案时,他获得了264张赞成票。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是一位出色的大法院院长。在笔者看来,曺喜大是一个“固执守节的老书生”。正因为视野狭窄、只知拘泥于原则,反而可能更加危险。
大法官人事僵局该如何化解?曺喜大将于明年6月卸任。只能等到明年6月以后,由李在明与新任大法院院长事先协商,再提名、任命大法官。虽然令人遗憾,却也无可奈何。
国民力量党和保守势力声称,李在明是想让今后会作出有利于自己判决的法官出任大法官。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法官并不会因为某位总统任命了自己,就作出有利于他的判决。在宪法法院审理尹锡悦总统弹劾案时,由尹锡悦任命的宪法法院法官,也全部赞成弹劾。
李在明的“司法风险”迟迟难消,李在明本人和共同民主党也负有很大责任。李在明此前过于执着于撤销公诉,共同民主党还成立了推动撤销公诉的议员团体,自招争议。他们曾呼吁弹劾曺喜大,并要求其辞职,至今仍坚持这些主张。明明无法真正发起弹劾,却一味发动政治攻势,徒惹讥笑。
他们应当有所克制,不应执意与国民力量党、大法院院长和检方争斗。应当相信国民,始终围绕国民开展政治活动。这才是执政者的本分。各位读者怎么看?
成汉镛 政治部高级记者
韩語原文: https://www.hani.co.kr/arti/politics/politics_general/1279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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