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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律师驳斥律政司署声明 指居家服刑条件已全数满足 促立即转移纳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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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及其律师团队,驳斥律政司署有关暂缓纳吉居家服刑安排的声明,强调所有居家服刑条件已经满足,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继续将纳吉扣留在加影监狱。

律师团队周五晚(6日)发表媒体声明指出,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于今年9月18日依据联邦宪法第42条,御准纳吉在缴付5000万令吉罚款后,转为在其住家服完剩余刑期。

声明指出,纳吉已于今日在吉隆坡高庭全数缴清5000万令吉罚款,随后高庭也向加影监狱负责人发出加盖法庭印章的命令,授权立即释放纳吉,以便他转往住家接受居家监禁。

律师团队强调,纳吉转往居家服刑的程序当时已经展开,惟律政司署随后发表声明,声称有关安排暂时展延。

住家已列为监狱

律师团队指出,内政部长今日也根据《1995年监狱法令》第3条,将位于吉隆坡大使花园(Taman Duta)朗格路11号的纳吉住家,正式宪报列为监狱。

声明说,这项宪报公布意味着,从法律角度而言,纳吉的住家如今也是《监狱法令》下的监狱,并由监狱总监管辖。

因此,将纳吉从加影监狱转移至其住家,并不意味着他脱离合法羁押,而只是从一所列入宪报的监狱,转移至另一所列入宪报的监狱,符合国家元首的御令。

律师团队认为,律政司署在同一天承认纳吉住家已列为监狱,却坚持让纳吉继续留在加影监狱,等待进一步法律解释,做法并不合理。

指律政司署事前未提异议

声明也指出,过去7个星期,前任律政司一直公开表明,纳吉居家服刑唯一尚未满足的条件,就是缴付5000万令吉罚款,从未提出其他限制,也未对特赦御令的诠释提出疑问。

律师团队强调,律政司本身也是联邦宪法第42(5)条文下的特赦局成员,并出席9月18日向国家元首提呈相关建议的会议。

若律政司当时对特赦御令的条款存有疑虑,理应在会议上提出,而不是等到罚款缴清后才首次提出。

律师团队认为,特赦御令明确列出唯一条件,即缴付罚款,而这项条件如今已经满足,因此当局必须落实御令及高庭命令。

针对律政司署提出有关特赦令可能存在“两种诠释”的说法,律师团队强调,即使律政司署仍在研究其立场,也无权拒绝执行明确的皇家特赦条款。

指律政司署无权暂缓皇家特赦

律师团队进一步指出,皇家特赦权完全属于国家元首,律政司署无权暂缓或搁置国家元首的特赦权,也无权通过媒体声明暂停执行皇家特赦或加盖印章的法庭命令。

声明认为,若律政司署对高庭命令确实存有疑问,正确途径应是向高庭提出申请,而不是单方面发表媒体声明。

律师团队也提及,律政司署引用的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案件,并不会改变目前情况,因为该案仍有独立司法程序,包括尚未裁决的上诉,而有关监禁刑罚必须在SRC案件的监禁刑罚服毕后才能生效,因此与落实SRC案件的特赦御令无关。

声明警告,既然罚款已经缴清,若当局仅依据律政司署的声明,继续将纳吉扣留在加影监狱,将违反法律,也抵触联邦宪法第5(1)条文。

促监狱总监立即落实居家服刑

为此,律师团队提出3项要求:

1. 促请监狱总监毫不迟延地完成释放纳吉转往居家服刑的程序。
2. 要求律政司立即撤回律政司署的有关声明。
3. 若律政司署仍对法庭命令存有疑问,应向高庭提出申请,由律师团队在法庭上回应,而不能在等待期间继续扣留纳吉。

律师团队重申,国家元首所设定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没有任何合法理由让纳吉继续留在加影监狱,要求当局立即将他转往住家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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