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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福山论的一点看法


读了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弗朗西斯•福山的论点:中国式民主要从法治开始

他在《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一人》一书中指出资本主义和民主将取得最终胜利,在新作《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一书中指出了西方民主制度中的很多问题。 有学者对新作中的矛盾之处提出了批评,所以福山另有回应解释。

同样,福山对中国式民主的论点也需要剖析和解释。

福山论点:

1) “中国还不完全是个法治社会,因为共产党制定法律却不完全受法律的约束。”

2) 凤凰评论《高见》:你还提到,一个运行有效的现代国家的建立需要有一定的先后次序,首先要建立强有力的政府,然后是法律制度、民主制度、经济增长等? 福山答: “所以,对于建立有效的现代政治体制来说,并没有严格的次序可言。

3) “向前看,我认为中国要从法治开始,而不是从民主开始。我不认为多党制民主会在中国行得通,因为共产党在中国的势力非常强大。更广泛地传播法律很必要,因为 法律是一种人们可以预测其他人行为的透明的方式,这对政府来说很重要。像德国等很多欧洲国家也是选择这样的途径,从建立法治社会开始,然后再过渡到民主制度,中国也可以彷效。”

谈几点看法:

第一:从以上论点看是矛盾的。 不受法律约束的现状说明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法律起不到应起的作用。 为什么有法律而不能法治?根源是什么?

第二:在 2)中福山说没有严格次序,在 3)中福山加进了次序, 造成溷淆。

第三:福山在 3) 中指出多党制民主在中国会行不通,这只是单指目前执政党的产生不通过选举产生的民主方式,而不是指其它范围民主方式的运用,福山的次序也仅只是针对这一民主方式而言,否则就成了自相矛盾的论点。

第四: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仅以立法为例,没有多方利益代表参与透明的立法机构和过程是无法产生代表民众利益的法律。 而多方代表的产生是需要通过民主方式产生的。 所有的政策法规都需要通过立法过程生成和修改才能成为法律,包括福山提出的建立民主责任制度也需要这样的立法机构和程序来确立。 如同新加坡的议会席位包括了个人参选,提名,全民选举,由代表不同利益团体的多党竞争。 政策法规不是由政府确立的人民代表去商议,最后由极少数执政党通过党内民主来确立。 这样的政策法规是代表不了各方民众利益的,而更多是代表了权力自身利益,所以才成为福山第一条指出的现状的根源之一。 依次可以推及到执法司法中的过程的参与与监督的平衡。

第五:因此,福山最后的论点是很容易被误读误导的。 “从建立法治社会开始,然后再过渡到民主制度,中国也可以彷效。”

不是笼统在时间上分次序,而是同时同步进行并确立民主在近阶段应用的范围,这样才会有一定的实质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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