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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停土地公廟前性侵女友女兒!她崩潰:媽那麼信任你 新北男停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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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車門,開車。(示意圖/CFP)

▲法院認為陳男先以言語表達強行發生關係之意思,之後立即做出碰觸及壓制等行為,已經開始實行犯罪。(示意圖/CFP)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與A女母親交往,2024年8月間受女友委託,開車前往泰山接送A女返回林口,途中卻將車停在泰山區大科路一處土地公廟前,在車內伸出魔爪。法院認定,陳男先詢問A女感情及個人話題,接著提出不當要求並持續施壓,之後更移往副駕駛座做出越界舉動;A女期間多次反抗並哭著質問,陳男最後才停止。

A女數度反抗推開 返家後立即告知母親

判決指出,陳男之後從駕駛座移往副駕駛座,將座椅調整成平躺狀態,跨坐在A女腿部上方,並碰觸其大腿、胸口及私密處。A女過程中數度將陳男推開,並哭著質問「媽媽很信任你,為什麼要這樣對我」,陳男最後才停止。返家後,A女隨即透過通訊軟體將經過告知母親,相關對話及案發後的社群貼文,也成為法院認定案情的重要佐證。

陳男否認實際碰觸 法院認供詞前後不一

陳男審理時承認曾詢問A女私人問題,也坦承說過帶有威脅意味的言語,但否認實際碰觸,主張自己只是口頭說說,即使有相關行為也不應構成檢方所指罪名。不過法院發現,陳男從警詢、偵查到審理期間,對部分關鍵對話的說法多次改變;反觀A女對主要經過的描述前後一致,並與母親證詞、LINE紀錄及社群貼文內容相互吻合,因此未採信陳男辯解。

法院認已著手犯案 上訴最終遭駁回

法院認為,陳男先以言語表達強行發生關係的意思,之後立即做出碰觸及壓制等行為,已經開始實行犯罪,只因A女持續反抗才未得逞,因此認定構成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二審另審酌陳男利用女友信任、代為接送A女的機會犯案,造成當事人心理受創,但犯後已與A女及家人達成和解並持續履行賠償,最終認為原審認事及量刑並無不當,駁回陳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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