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Google地圖)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陳姓男子去年7月駕車路邊停車時,不慎撞破店家擺放的大水缸,未報警或聯繫店家便駛離,遭監理所裁罰3000元、吊扣駕照1個月並須參加道安講習。陳男不服提告,辯稱根本不知道撞破水缸。法院審理勘驗監視器後認定,車輛撞擊後停頓近20秒,且後續駕車刻意避開碎片,顯見他應知發生事故,判決駁回其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於114年7月6日上午9時58分許,駕車行經屏東縣某鄉鎮道路,準備順向路邊停車,右前輪撞上店家擺放在道路旁的大水缸,水缸因而破裂未報警,被依肇事逃逸裁處3000元罰鍰、吊扣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1個月,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陳男不服主張,當天只是外出吃早餐,為了靠近路邊停車,右前輪碰到水缸後破裂,但自己和同行人員都是從左側上車,根本不知道水缸已經破掉,警方卻逕以肇事逃逸開罰。此外,他認為店家將水缸放置在道路旁也可能違規,若沒有水缸根本不會發生事故,因此要求撤銷裁決。
監理所則提出現場監視器畫面反駁,指出影片清楚拍到陳男駕車過程。車輛右前輪於上午9時58分25秒撞上水缸後,車身立即停止並出現明顯晃動,之後竟停頓約20秒,接著又多次前後移動,最後避開水缸碎片駛離現場,難以相信駕駛完全不知情。
法院勘驗監視器後認為,水缸原本完整放置在道路旁,陳男駕車找尋停車位置時,依行車方向本就應能看到水缸;而車輛右側車身已侵入道路旁水泥地面,駕駛透過照後鏡應可注意車輛與水缸的距離。
期間監視器顯示車輛撞擊水缸後立即煞車,車身明顯晃動,並維持撞擊姿勢靜止約20秒,之後水缸碎片掉落在右前輪附近。陳男接下來多次調整車輛方向,甚至刻意避開散落在地面的水缸碎片,最後未完成原本的停車動作,直接駛離。
法院認為,若陳男真的完全不知道撞到物品,實無理由在碰撞後突然中止停車動作並長時間停頓,後續又持續操控車輛避開水缸碎片。從整段影像可合理推知,陳男已經知道車輛發生碰撞及水缸破損,卻仍選擇離開。
法院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發生事故,若無人受傷或死亡,仍應依規定處置;若逃逸,將面臨罰鍰及吊扣駕照處分。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駕駛人應保留現場痕跡、通知警方並配合調查,除非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即使駕駛人認為事故輕微、自己沒有過失,甚至認為對方物品擺放也可能違規,都不能因此自行離開現場。
因此,法院認定陳男既已知悉車輛撞擊水缸,卻未報警、未與水缸所有人和解,也未等待警方處理便駕車離去,已符合肇事後逃逸要件。監理所裁處3000元罰鍰、吊扣駕照1個月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無違法,判決陳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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