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離婚協議書放了10年才申報!台灣夫妻結婚竟成重婚,法院因此判決確認兩人婚姻無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男子阿宏原為日本籍,民國101年取得我國國籍,隔年與女子小雯(均化名)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兩人婚後共同居住。但是阿宏早在59年就在日本結婚,雖然95年已與前妻簽署離婚協議書,卻因未向日本戶籍機關申報,直到民國105年才正式完成離婚程序。
前妻早已簽字離婚 他卻忘了最後一道程序
判決指出,阿宏與前妻於59年在日本結婚,兩人後來於95年協議離婚,也簽署離婚協議書,原以為婚姻就此結束,卻因阿宏不了解日本法律,沒有將離婚協議書向戶籍主管機關提出申報。直到105年阿宏才將離婚協議書正式提出申報,完成日本法律所要求的離婚程序。
法院依日本民法及戶籍法規定認定,日本採「申報生效」制度,結婚、協議離婚均須依法向戶籍主管機關申報,才會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兩人的前婚姻有效存續期間,是從59年一路延續至105年。
取得台灣身分隔年再婚 踩到重婚紅線
偏偏就在這段期間,阿宏於101年取得我國國籍,隔年便與小雯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小雯事後發現,與阿宏結婚時,阿宏與前妻的婚姻法律上仍未終止,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兩人的婚姻無效。
阿宏對小雯提出的事實則沒有爭執,表示沒有意見。法院認為,兩人在102年結婚時均已具有我國國籍,因此後婚姻的效力原則上應依我國法律判斷。但由於阿宏仍有一段涉及日本法律的前婚姻,法院仍須先確認前婚姻究竟何時才正式終止。
民法明定不得重婚 沒有善意無過失例外
法院指出,民法第985條明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民法第988條則規定,違反重婚規定的婚姻原則上無效;只有重婚雙方當事人善意且無過失,相信前婚姻已因離婚登記或確定判決消滅時,才有例外。
本案中,阿宏與前妻的婚姻直到105年才正式終止,但他早在102年就與小雯完成結婚登記,顯然是在前婚姻存續期間另行結婚。法院審理後認為,兩人並無證據證明具有「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姻已消滅」的情況,因此台灣這段後婚姻屬於重婚,依法無效。
跨國婚姻踩到法律時差 法院判婚姻無效
法院認定,阿宏與前妻之婚姻,自59年起至105年均屬有效存續;阿宏卻在102年與小雯結婚,時間上明顯重疊,違反民法不得重婚規定,因此判決確認兩人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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