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輝(化名)去年11月開車行經台南市北區一處巷口時,因未禮讓導致行人受傷,而挨罰1.8萬元;但他辯稱事發地點有物理性死角,加上行人突然從盲區竄出,來不及反應才會發生事故。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並未採信阿輝的說詞,並裁定駁回。

▲阿輝未禮讓撞傷行人,辯稱有死角、盲區,但未獲得法官採信。(示意圖/達志影像,非本案事發地點。)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2025年11月開車行經台南市北區一處巷口,因與通過行人穿越道的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行人受傷,警方獲報到場處理,認定阿輝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為,於是依法舉發。
阿輝不滿自己因此挨罰1.8萬元,還要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於是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該巷口左側緊鄰建築物,形成物理性死角,加上行人突然從盲區竄出,他來不及反應才會撞上,並非故意不禮讓,況且他事後也有善加處置,並與行人達成和解,原處分會影響到他的工作權與生計,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檢視相關影像後發現,阿輝在左轉的過程沒有減速,車頭一路切進行人穿越道,接著撞上行人,行人並無突然衝出。
法官指出,駕駛行近行人穿越道,本來就有停讓行人的法定義務,即使有視線死角,也不能成為免責理由,況且處分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行人安全,吊扣駕駛執照期間阿輝仍可搭乘其他交通工具,原處分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最終,法官沒有採信阿輝的說詞,並裁定駁回,訴訟費用300元由阿輝負擔。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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