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縣陳女應徵英語行政櫃台工作,卻被推薦有更好的賺錢機會,即投資「博奕網站」保證獲利!陳女信以為真,先投入39萬元,對方再介紹她向陳男經營的理財公司做車貸30萬元,其中6.5萬元作服務手續費,他匯25萬元至他人帳戶,隨即被提領一空,陳女始知受騙報警,警方逮捕理財公司總經理陳男,此案理財公司不法獲利雖僅6.5萬元,但法官認為,陳男是「詐騙一條龍」不可或缺的人物,將他判處2年徒刑。判決書指出,詐欺集團成員以「徵英語行政櫃台工作」為幌子,讓有求職需要的陳女上鉤,對方向陳女佯稱,此工作沒了,但有更好的賺錢機會,即投資博奕網站,保證獲利,陳女信以為真,臨櫃匯款39萬元至指定帳戶。後續對方又稱,因金額不足,無法投資,陳女心急如焚,對方介紹她可以找陳男經營的「理財公司」,該公司向陳女建議可車貸30萬元,陳女便提供名下車輛作為抵押,向合法的融資公司貸得30萬元,其中6萬5千(6萬元為服務費、5000元為手續費)匯至陳男申設的帳戶,隔日再依指示匯25萬元至另一指定帳戶,隨即被提領一空。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該案審理時,陳男坦承協助被害人向融資公司申辦貸款,並指示被害人將6萬5千元匯至其銀行帳戶,惟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辯稱公司屬於仲介性質,代辦貸款並未與詐欺集團聯繫,向被害人收取的是服務費用。法官認為,詐欺集團為避免被害人自行與外界聯繫而發覺受騙,多會以一條龍方式提供服務,若非緊密合作,詐欺集團絕無可能平白將高達20%(指6萬元服務費)高額利潤讓予被告。法院認定被告之行為雖未實際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但其協助被害人取得資金所為,係詐欺集團遂行犯罪歷程中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法官審酌被告因貪圖不法報酬加入計畫縝密之詐欺集團,協助被害人貸得資金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秩序,且犯後否認犯行,處有期徒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自由時報電子報提醒您,防詐騙專線︰165,報案專線︰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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