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將車停妥以後,在車上喝了2罐啤酒,因而被裁罰。(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基隆一名陳姓男子下班開車返家,將車停妥在住家附近後,於車內連喝2罐啤酒,隨後遭巡邏員警盤查,因車輛引擎未熄火且測得酒精濃度,被依酒後駕車舉發並遭移送裁罰。陳男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後,發現錄音檔清楚錄下停車後才出現的「易開罐拉環」聲響等聲音,認定陳男並無駕車意圖與行為,判決撤銷原處分。
停妥車才開啤酒遇警盤查 引擎未熄火遭開單吊扣駕照
根據判決書內容,陳男去年10月2日凌晨3點37分左右,駕車返回基隆市住家附近路邊停車。他在車內接連喝下兩罐啤酒,此時巡邏員警發現其車輛違停且引擎尚未熄火,隨後上前盤查,現場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0.23mg/L。
監理單位據此認定陳男涉及酒後駕車,依法裁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施以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駕照等處分。
陳男對此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當天凌晨2時許下班後購買啤酒,返家停妥車輛後已收起後照鏡、拉起手煞車並關閉大燈,甚至打電話請妻子開啟家中大門,隨後才在車內飲酒。
他強調「駕駛」應指對車輛具有實際控制力,監理單位單憑引擎未熄火且車上有酒味就認定他酒駕,實屬於法無據。
關鍵錄音檔兩次「拉環聲」還原真相 法官認定無行駛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時,當庭勘驗陳男車上的行車紀錄器,發現錄音內容不僅錄到陳男打電話請妻子開門的通話,更清楚出現兩次拉開易開罐拉環及飲用的聲響。且從首次開罐聲響至警方上前盤查期間,車輛全程處於靜止狀態,未曾發生任何移動。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的「駕駛」,是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的意思並使其運動行進。陳男盤查時駕駛座後照鏡已向內收妥,顯示其已準備下車返家,絕無讓車輛繼續移動的意思。
即便引擎未熄火,亦不致引發交通往來危險。警方與監理單位無法舉證陳男在「駕駛前或駕駛中」有飲酒行為,認定原裁罰處分確有違誤,判決撤銷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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