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務部調查局黃姓專員與許姓妻子,不滿樓上薛姓鄰居發出噪音,在自家天花板裝設具有聲音集中、放大功能的「集音器」及錄音設備,長達17個月蒐集樓上聲響,連薛男與配偶在家中的對話、生活聲音都被錄下。薛男提告求償157萬餘元,一審判黃姓夫妻連帶賠償25萬元;夫妻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今駁回,認定錄音已超出合理蒐證手段、侵害隱私權,全案確定。判決指出,薛男住在大安區1棟大樓7樓,黃男與許女則住在6樓。黃、許2人自2021年7月3日至2022年11月24日間,在住處天花板安裝集音器及錄音設備,除設備沒電外,幾乎持續錄音,並錄到薛男與配偶間的對話及日常生活聲響。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薛男認為隱私權遭嚴重侵害,提起民事訴訟求償157萬3000元。一審台北地院判黃、許2人應連帶賠償25萬元,其餘請求駁回;薛男未上訴,黃、許2人則針對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高院認為,個人對居住空間內的談話及私人生活動態,享有不受他人侵擾或窺探的自由,而集音器具有集中、放大聲音的功能,黃、許2人透過設備持續錄到薛男一家人的談話及生活聲響,已構成不法侵害隱私權。黃男、許女主張裝設設備是為了蒐集樓上噪音證據,不過高院指出,2人2021年7月即開始錄音,直到隔年1月才首次向薛男反映噪音,期間也未向環保局檢舉、報警或向其他住戶查證,對於蒐證說法難以採信。高院指出,2人持續錄音長達17個月,即使已知道設備能錄到鄰居對話,仍未停止或改採其他合理方式蒐證,即使蒐集噪音證據的動機屬實,也已明顯超出合理手段、違反比例原則。高院駁回上訴,維持連帶賠償25萬元判決,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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