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房销售成为明确方向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一口气发布5项政策,房地产融资制度迎来系统性改革完善。
8月2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在全面梳理房地产金融领域现有政策的基础上,立足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未来发展方向,明确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地产贷款、城市更新项目贷款、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等方面管理要求,形成适配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融资制度,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满足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个人房贷两项指标松绑
为了配合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更好满足现房销售和预售模式下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中的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例上限从55%提升到60%、贷款期限上限由30年延长至40年。
我国商业住房贷款最长贷款年限30年自1999年实施并沿用至今,55%的收入偿债比例红线则源于2004年监管规则,两项核心指标时隔二十余年迎来首次松绑。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从安全性看,该办法将预售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从主体结构封顶调整到竣工备案,并要求加强贷款全流程风险管理,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从可得性看,办法适当优化收入偿债比例上限要求,延长贷款期限上限,有助于合理提升购房人贷款能力,提供更多贷款方案供购房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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