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德分局員警撞殘女騎士,高等法院改判准國賠744萬餘元。(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市八德分局姜姓員警2018年間,在馬路上執勤時,一輛治安疑慮的違規車拒絕臨檢、加速逃逸,員警騎乘警用機車閃燈鳴笛追上,連闖2個紅燈,結果撞上楊姓女機車騎士,造成女騎士重傷,生活無法自理。女騎士請求國家賠償,一審判准555萬餘元,二審改判准國賠781萬餘元。案經廢棄發回,高院更審又改判准國賠744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姜姓員警,2018年3月間上午9時許執行巡邏勤務,在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上發現一輛違停車輛,由於車主是竊盜治安顧慮人口,員警隨即上前盤查;但對方拒絕攔查,並加速逃逸。員警跨上警用機車,啟動警示燈及警鳴器跟上,並跟著闖了2個紅燈,到了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658巷口,路口號誌燈為紅燈,但員警仍闖越,結果撞上綠燈起步的楊姓女騎士。
楊女遭撞後倒地昏迷,被送醫急救,出現頭部創傷併腦出血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底骨骨折、右肺挫傷、兩側硬腦膜下積水、海綿竇廔管等傷害。經過治療後智力衰退如幼齡兒童,還罹患失語症,日常生活難以自理。家屬認為員警執行公務時有過失,因此以八德分局為被告提出國賠訴訟,請求2627萬餘元的賠償。
一審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員警確實有過失,但楊女也要負擔60%與有過失責任,計算後判准555萬餘元。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重新計算楊女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改判准國賠781萬餘元。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廢棄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更審法院於4日宣判,高院仍認定雙方均有過失,員警需負擔40%過失責任、楊女也需負擔60%過失責任。而楊女雖主張喪失全部勞動能力,但高院重新鑑定,改認定楊女喪失勞動能力比例應為84%。最後高院改判決,楊女與其父母應可獲得國賠744萬26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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