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男因在台86線掉落一枚口罩,遭裁罰1萬2千元。(AI協作圖/記者郭玗潔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郭玗潔/台南報導
一名杜姓男子開著小貨車行駛在台86線(台南匝道)處,因後車斗飄落一枚口罩,被民眾檢舉,遭台南市政府交通局裁罰1萬2000元,並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杜男不服,循序提出行政訴訟。全案上訴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該裁罰違反比例原則,撤銷原處分。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杜男於去年5月3日6時34分許,開著小貨車沿台86線由西向東行駛,因有「所載貨物掉落(高、快速公路)」的違規行為,被民眾檢舉,遭台南市府交通局開罰1萬2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杜男不服,循序提出行政訴訟。
杜男主張,道交條例所稱「裝載貨物」,指的是駕駛人有裝載、固定及運送義務的物品,但他掉落的物品只是乘客個人的隨身口罩,駕駛人雖有責任確保裝載貨物的安全,但對於乘客的隨身小物,他難以全面監督和防範,更何況掉落的只是一枚口罩,對交通安全的危險性極低,他卻被處高額罰款和講習,有違比例原則,且行政裁量須有合理具體的理由說明,否則欠缺正當性,請法官撤銷原處分。
一審法官認為,杜男車上掉落的口罩,原本懸掛車輛後方車斗載運的腳踏車手把上,並從把手飛起掉落在地,可見口罩的確是車輛所載運的物品無誤,且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的過程或結果,也沒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的情形,原則上尊重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駁回杜男上訴。
杜男再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口罩掉落雖屬「所載貨物脫落、掉落」,杜男有過失,然而杜男行駛在台86線西向東(台南匝道)處,匝道與快速道路主線的行車速度有別,杜男掉落物僅為「一枚口罩」,體積小且質地輕軟,並沒有妨礙後方駕駛人視線,也沒有具體危險產生,與裁罰基準表所要防範的典型貨物掉落違規態樣相比,考量貨物的數量、體積或重量,兩者應受責難的程度及所生影響顯然不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指出,台南市府交通局裁罰時,僅因違規地點位於快速公路,就機械式適用裁罰基準表的單一標準,顯與杜男違規的具體情節、應責難程度並不相稱,有裁量怠惰及違反比例原則的瑕疵,撤銷原處分。全案定讞。
每日新聞精選 免費訂閱《ETtoday電子報》分享給朋友:
追蹤我們: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评论 (0)